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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1 題

比較民事訴訟之第二審與第三審上訴程序,下列敘述何者完全正確?
  • A 第二審程序,上訴人得擴張上訴聲明,被上訴人亦得提起附帶上訴;第三審程序,上訴人不得擴張上訴聲明,被上訴人亦不得提起附帶上訴
  • B 第二審程序,以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為原則,以不得提出為例外;第三審程序則完全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 C 第二審判決,以經必要言詞辯論為原則,以不經言詞辯論為例外;第三審判決,以不經言詞辯論為原則,以經言詞辯論為例外
  • D 第二審為事實審,得為事實之調查;第三審為法律審,完全不得調查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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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第三審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審查法律適用」還是「重啟事實爭議」?如果一個案件已經到了最後的監督階段,法律上是否應該允許當事人再增加新的請求,進而導致訴訟規模在最後一關反而變大?這與「法律審」的穩定性要求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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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審上訴程序對比
💡 區分二審續審制與三審法律審之程序限制與言詞辯論原則
比較維度 第二審程序 VS 第三審程序
擴張/附帶上訴 准許 不得提起
新攻防方法 原則禁止,例外准許 完全不得提出
言詞辯論 原則上應經言詞辯論 原則上應經言詞辯論
審理性質 續審制 / 事實審 事後審 / 法律審
💬二審具續審性質程序較寬,三審為法律審,嚴格鎖定上訴範圍且不得提出新事證。
🧠 記憶技巧:二審擴張行,三審鎖定明;新攻防看二審,三審辯論行。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三審為法律審故原則「不經」言詞辯論,實則依第474條規定原則「應經」辯論。
續審制 法律審 附帶上訴 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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