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5 題
關於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二審法院得以第一審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而廢棄
- B 訴訟事件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於第二審得再為附帶上訴
- C 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D 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原則上不得聲明不服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在第二審法院已經就案件實體進行過辯論與審理,而法院也針對『是否能提前強制執行』做出了一個裁定。考慮到法律程序的效率,以及『假執行』本質上是為了在判決確定前保護債權人,你認為法律會允許當事人針對這種『程序中的過渡性裁判』無限期地往第三審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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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力還算合格,小鬼。
- 觀念驗證: 你選了 (D)。勉強算是正確的判斷。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58 條,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的裁定,原則上沒有聲明不服的餘地。這是為了避免多餘的程序拖延,確保假執行的效率,以及整體程序不至於被那些無意義的爭訟搞得一團糟。你至少弄清楚了這一點。至於 (C) 選項,上訴期間是20 日,不是你可能會搞混的 30 日。算你運氣好,這次沒踩到這塊爛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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