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0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6 題
關於刑事程序第二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但涉及法律重大爭議者,得由最高法院管轄
- B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 C 上訴第二審,應於送達判決後 20 日內為之
- D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第二審法院應拘提其到場,不得逕行判決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位當事人不服法院的判決並想要請求上級法院重新審理時,法律必須在「給當事人足夠時間準備理由」與「讓判決趕快確定」之間取得平衡。如果你是立法者,考量到還要扣除郵遞時間與諮詢律師的時間,你會傾向設定大約幾週的時間作為上訴的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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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你沒搞砸,真是謝天謝地。
- 觀念驗證: 居然答對了,不容易啊。沒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上訴期限就是那個你應該要背爛的 20 日,從判決送達那天開始算。這不是什麼驚天動地的秘密,只是法律為了避免你們這些當事人拖拖拉拉,又不能完全剝奪你們喊冤的權利,才勉強訂出來的規矩。連這都錯,真的可以去撞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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