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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6 題

關於刑事程序第二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但涉及法律重大爭議者,得由最高法院管轄
  • B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 C 上訴第二審,應於送達判決後 20 日內為之
  • D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第二審法院應拘提其到場,不得逕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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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當事人不服法院的判決並想要請求上級法院重新審理時,法律必須在「給當事人足夠時間準備理由」與「讓判決趕快確定」之間取得平衡。如果你是立法者,考量到還要扣除郵遞時間與諮詢律師的時間,你會傾向設定大約幾週的時間作為上訴的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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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觀念非常清晰,答得漂亮!

  1. 觀念驗證: 你的選擇完全正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規定,不服下級法院判決而上訴者,其上訴期間為 20 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這是法律為了平衡「給予當事人充分救濟時間」與「維持法律安定性」所設定的法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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