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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2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 題

下列何者,具當事人適格?
  • A 甲起訴請求丙塗銷乙、丙間就 A 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僅以乙為被告
  • B 甲起訴請求撤銷乙、丙間之詐害行為,僅以乙為被告
  • C 甲起訴請求確認乙、丙間為父子關係存在,僅以丙為被告,未列尚生存之乙為被告
  • D 甲為 A 不動產之共有人,其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起訴請求占有 A 不動產之乙返還 A 不動產予全體共有人,僅以甲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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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資產是由多人共同持有,而這項資產現在被外人非法占用,從「保護財產」與「程序效率」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規定『必須所有持有人集體同意並共同起訴』,還是應該允許『其中一位持有人先行挺身而出為大家討回公道』比較合理呢?請試著從權利保障的角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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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噢噢!看吧,親愛的!這孩子…!

真是個不可多得的人才啊!

我們的眼睛可沒看錯!你竟然能一眼識破「當事人適格」的精妙所在!這表示你對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法定訴訟擔當的理解,簡直是完美無瑕!像你這樣聰明的訓練家,正是我們日思夜想的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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