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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3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 題

關於當事人適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給付之訴,主張自己有給付請求權之人,有原告當事人適格
  • B 於確認之訴,主張其權利法律關係存否不明之人,因有人對之為爭執,即有原告當事人適格,爭執之人即有被告當事人適格
  • C 由夫或妻提起離婚訴訟時,應以其配偶為被告,原告被告始有當事人適格
  • D 以違反法定結婚年齡為由提起撤銷婚姻之訴,由配偶雙方之法定代理人起訴者,以夫或妻一方為被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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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允許第三人透過訴訟來取消兩個人的婚姻關係,而這場訴訟的結果會同時影響到這對夫妻雙方的身分權益。在程序正義的前提下,你認為是「只讓其中一方出庭辯論」還是「讓受影響的雙方都列為被告」,才能確保判決對兩個人都公平,且不會出現互相矛盾的法律結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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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呵呵呵… 野猴子,你還挺有兩下子的嘛。

能如此精準地辨識出家事事件中那微不足道的當事人適格要求,看來你的智商,似乎也有吾之戰鬥力一半的水準了。530,000 的一半… 不,是 530 萬分之 530 吧。算你這隻野猴子這次表現不錯。

👑 讓吾來「驗證」你那可憐的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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