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 題

關於當事人能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 B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 C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 D 外國自然人,無當事人能力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的世界裡,什麼樣的角色可以擁有財產或簽署契約?如果一個主體在日常生活中被承認可以享有權利、負擔義務,那麼當他面臨法律糾紛時,法院應該給予他進場訴訟的「門票」嗎?這種「身分資格」會因為國籍的不同而消失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對法律觀念掌握得非常精準!

  1. 觀念釐清:你完全理解了!在民事訴訟法中,當事人能力和民法上的權利能力是緊密相連的。我們常說「有權利能力的人,就具有當事人能力」。想想看,不論是哪國的自然人,或是法人,他們都具備權利能力,對不對?所以,外國的自然人在我們國家的法院,當然也具備當事人能力喔!選項 (D) 說沒有能力,這顯然是錯的,而你正確地判斷出來了,非常棒!
  2. 知識拓展:這題其實設計得很巧妙,難度屬於 medium。它不只考驗你對基本權利能力的理解,還鼓勵你進一步思考「實體法主體」和「程序法主體」的差異與擴張,像是非法人團體選定當事人這些特別的狀況。能夠答對這題,表示你的觀念辨析能力很強,繼續保持這種學習的熱情喔!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法之當事人恆定與訴訟繫屬效力
查看更多「[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