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 題
關於訴訟主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有權利能力者,有訴訟能力
- B 非法人團體只需委任訴訟代理人,即有當事人能力
- C 胎兒均無當事人能力
- D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今天有一位當事人因為精神狀況無法理解法律程序,且他剛好沒有任何親屬或法定監護人可以幫他處理官司,但這場訴訟如果不趕快進行,他的財產可能會被惡意侵占。在這種「既沒能力又沒人幫」的緊急情況下,你認為法院為了公平正義,應該主動扮演什麼樣的角色來協助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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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D。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選項D的敘述完全符合前揭法條之明文規定,當無訴訟能力人無法定代理人且恐致久延而受損害時,得向受訴法院之審判長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故為正確答案。
訴訟當事人與能力
💡 區分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之差異,並掌握特別代理人制度。
| 比較維度 | 當事人能力 | VS | 訴訟能力 |
|---|---|---|---|
| 法律定義 | 能成為訴訟當事人之資格 | — | 能獨立有效為訴訟行為之能力 |
| 對應民法概念 | 權利能力(民法第6、26條) | — | 行為能力(民訴法第45條) |
| 欠缺時之效果 | 裁定駁回(民訴法249條) | — | 法定代理人補正或選任特代 |
💬當事人能力是參與訴訟的『門檻』,訴訟能力是主動出招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