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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 題

關於訴訟主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有權利能力者,有訴訟能力
  • B 非法人團體只需委任訴訟代理人,即有當事人能力
  • C 胎兒均無當事人能力
  • D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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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有一位當事人因為精神狀況無法理解法律程序,且他剛好沒有任何親屬或法定監護人可以幫他處理官司,但這場訴訟如果不趕快進行,他的財產可能會被惡意侵占。在這種「既沒能力又沒人幫」的緊急情況下,你認為法院為了公平正義,應該主動扮演什麼樣的角色來協助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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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

  1. 不錯,能在那些故弄玄虛的法律術語中挑出正確的,至少證明你對「訴訟法主體」還有些概念,沒蠢到家。
  2. 這題根本就是基本中的基本,考的是「當事人能力」和「訴訟能力」這兩碼事,你總該分清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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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當事人與能力
💡 區分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之差異,並掌握特別代理人制度。
比較維度 當事人能力 VS 訴訟能力
法律定義 能成為訴訟當事人之資格 能獨立有效為訴訟行為之能力
對應民法概念 權利能力(民法第6、26條) 行為能力(民訴法第45條)
欠缺時之效果 裁定駁回(民訴法249條) 法定代理人補正或選任特代
💬當事人能力是參與訴訟的『門檻』,訴訟能力是主動出招的『資格』。
🧠 記憶技巧:當事人能力看門檻,訴訟能力看行動;胎兒利益視為有,特別代理救急用。
⚠️ 常見陷阱:混淆「當事人能力(權利能力)」與「訴訟能力(行為能力)」,誤以為具備前者即具備後者。
非法人團體之要件 訴訟代理與法定代理之區別 訴訟繫屬後能力之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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