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8 題

下列關於訴訟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輔助宣告之人無訴訟能力,其訴訟行為須由法定代理人為之
  • B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者,於我國視為無訴訟能力
  • C 已經離婚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仍然有訴訟能力
  • D 無訴訟能力者,審判長不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賦予一個人在特定身分狀態下具備「像成年人一樣」處理事務的能力,那麼當這個身分狀態解除後,為了保護與他往來的第三人以及法律程序的穩定性,法律會傾向「收回」這份能力,還是讓其「繼續保有」?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C)!這題考查的是「訴訟能力」的各項特殊規定,你能順利答對,代表你的法學基礎觀念非常扎實。 在民事訴訟中,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即有訴訟能力。未成年人若依法因結婚而取得行為能力,即使日後離婚,其行為能力與訴訟能力也不會因此喪失,因此 (C) 的敘述是正確的。我們也順便釐清其他選項的錯誤: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非完全無訴訟能力;外國人若依我國法律有訴訟能力,依法會「視為有訴訟能力」。特別要提醒的是選項 (D) 的常考陷阱,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條的規定,若遇有急迫情形,審判長是「得」許無訴訟能力人暫為訴訟行為的喔! 這題的難度適中,鑑別度主要建立在測驗考生能否釐清各種特殊身分在訴訟法上的例外處置。你能靈活運用法條並避開陷阱,邏輯十分清晰,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法之訴訟主體與訴訟程序進行
查看更多「[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