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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 題

關於訴訟能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16 歲已婚之未成年人有訴訟能力
  • B 訴訟能力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訴訟要件
  • C 訴訟能力有欠缺之人所為之訴訟行為如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仍生效力
  • D 非法人團體既然有當事人能力,則當然有訴訟能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有一個由多人組成的「登山社」要上法院打官司,雖然法律允許它當原告,但這個『團體名稱』本身能像一般成年人一樣,在法庭上開口說話或簽署文件嗎?如果它必須依賴某個特定的人來代為發言,那這個『團體本身』是否真的具備獨立行使訴訟行為的能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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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這次沒有蠢到家

難得啊,竟然能看出「當事人能力」和「訴訟能力」的區別。總算證明你不是來教室打瞌睡的,民事訴訟法的基礎勉強算是有個樣子。

  1. 概念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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