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 題
關於訴訟能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16 歲已婚之未成年人有訴訟能力
- B 訴訟能力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訴訟要件
- C 訴訟能力有欠缺之人所為之訴訟行為如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仍生效力
- D 非法人團體既然有當事人能力,則當然有訴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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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想一想:「有資格成為訴訟當事人」和「能夠親自在法庭上合法做出訴訟行為」,這兩件事是一樣的嗎?如果一個主體不是自然人,它要如何向法院表達意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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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敏銳地抓出了選項 (D) 的錯誤,精準掌握了訴訟要件的核心概念。
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的區分
你能選出 (D) 顯示觀念非常紮實!非法人團體雖然依法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而具備當事人能力(能成為訴訟主體的資格),但它畢竟不是自然人,無法親自上法庭陳述,必須由管理人代為進行訴訟。因此,非法人團體本身並不具備訴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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