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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 題

關於訴訟主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有權利能力者,有訴訟能力
  • B 非法人團體只需委任訴訟代理人,即有當事人能力
  • C 胎兒均無當事人能力
  • D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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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當事人完全沒有自行處理法律程序的能力,且此時身邊又正好缺乏法定的代理人,為了不讓這場官司因為「找不到人代表」而無限期延宕,進而導致他的權益受損,你認為法律應該設計一個什麼樣的「臨時救援機制」來協助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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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D。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選項D的敘述完全符合前揭法條之明文規定,當無訴訟能力人無法定代理人且恐致久延而受損害時,得向受訴法院之審判長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故為正確答案。

📝 訴訟當事人與能力
💡 區分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並理解特別代理人制度。
比較維度 當事人能力 VS 訴訟能力
實體法對應 權利能力 行為能力
包含範圍 自然人、法人、胎兒 僅完全行為能力人
法條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40條 民事訴訟法第45條
欠缺後果 屬訴訟要件,不得補正 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當事人能力是參與訴訟的資格,訴訟能力是親自進行訴訟行為的資格。
🧠 記憶技巧:當事人能力看權利,訴訟能力看行為,無代辦人恐受損,特別代理救急用。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有「當事人能力」(能當原被告)的人就一定有「訴訟能力」(能親自出庭作戰)。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非法人團體 選定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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