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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 題

關於訴訟主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有權利能力者,有訴訟能力
  • B 非法人團體只需委任訴訟代理人,即有當事人能力
  • C 胎兒均無當事人能力
  • D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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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當事人完全沒有自行處理法律程序的能力,且此時身邊又正好缺乏法定的代理人,為了不讓這場官司因為「找不到人代表」而無限期延宕,進而導致他的權益受損,你認為法律應該設計一個什麼樣的「臨時救援機制」來協助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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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還行吧 🙄

嗯,這次總算沒搞砸,能辨別這些基本的主體要件,證明你還有點法學邏輯,沒全丟光。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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