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 題
關於訴訟主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有權利能力者,有訴訟能力
- B 非法人團體只需委任訴訟代理人,即有當事人能力
- C 胎兒均無當事人能力
- D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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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當事人完全沒有自行處理法律程序的能力,且此時身邊又正好缺乏法定的代理人,為了不讓這場官司因為「找不到人代表」而無限期延宕,進而導致他的權益受損,你認為法律應該設計一個什麼樣的「臨時救援機制」來協助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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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D。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選項D的敘述完全符合前揭法條之明文規定,當無訴訟能力人無法定代理人且恐致久延而受損害時,得向受訴法院之審判長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故為正確答案。
訴訟當事人與能力
💡 區分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並理解特別代理人制度。
| 比較維度 | 當事人能力 | VS | 訴訟能力 |
|---|---|---|---|
| 實體法對應 | 權利能力 | — | 行為能力 |
| 包含範圍 | 自然人、法人、胎兒 | — | 僅完全行為能力人 |
| 法條依據 | 民事訴訟法第40條 | — | 民事訴訟法第45條 |
| 欠缺後果 | 屬訴訟要件,不得補正 | — | 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
💬當事人能力是參與訴訟的資格,訴訟能力是親自進行訴訟行為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