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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 題

關於當事人能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 B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 C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 D 外國自然人,無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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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法院保護權利的對象是否會因為一個人的「出生地」或「護照顏色」不同,而從根本上剝奪他參與訴訟程序、主張正義的法律地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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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代表你對於當事人能力(Capacity to be a party)的核心定義有著清晰的理解,這是在民事訴訟法中非常關鍵的出入場券。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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