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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3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 題

關於訴訟能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16 歲已婚之未成年人有訴訟能力
  • B 訴訟能力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訴訟要件
  • C 訴訟能力有欠缺之人所為之訴訟行為如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仍生效力
  • D 非法人團體既然有當事人能力,則當然有訴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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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的世界裡,「有資格成為官司的主角(原告或被告)」和「有能力親自在法庭上進行法律攻防、簽署文件」,這兩件事是一樣的嗎?如果一個團體(例如:管委會)被告了,這個『團體本身』能自己開口說話嗎?還是必須派一個特定的『人』出來代表它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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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你準確辨識了「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的細微差別,這是民事訴訟法中非常關鍵的基礎。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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