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3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 題
關於訴訟能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16 歲已婚之未成年人有訴訟能力
- B 訴訟能力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訴訟要件
- C 訴訟能力有欠缺之人所為之訴訟行為如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仍生效力
- D 非法人團體既然有當事人能力,則當然有訴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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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一想:一個「非法人團體」(例如某社區的管理委員會)雖然在法律上允許掛名當原告或被告,但它本身有實體的身軀可以自己簽名、寫狀紙或出庭嗎?如果不行,這代表它具備的是哪一種能力?缺乏的又是哪一種能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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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挑出了選項 (A)!這題考查訴訟主體概念,結合《民法》修法與非法人團體法理,極具鑑別度。本題經考選部公告為爭議題,選項 (A)、(D) 皆給分(兩者皆為錯誤敘述),以下為你釐清:
修法後的訴訟能力
依規定,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才有訴訟能力。配合《民法》修正,成年年齡下修至 18 歲,且已全面刪除舊法「未成年人已結婚者取得行為能力」的規定。在現行法下,16 歲之人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自然也無訴訟能力,故選項 (A) 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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