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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 題

下列何者不具備民事訴訟之當事人能力?
  • A 甲獨資商號,因販賣傳統生活用品雜貨而涉訟
  • B 胎兒甲,因繼承權受侵害,而有提起訴訟之必要
  • C 甲分公司,就其業務範圍之事項涉訟
  • D 甲法人,因其代表人執行職務之侵權行為涉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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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世界裡,如果一個名號(例如某某商號)背後完全由「某個特定自然人」全權負責,且法律並未賦予該名號獨立的『人格』,那麼當發生糾紛要進法院時,我們應該把那個『名字』當作對象,還是把背後那個真正擁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自然人』當作對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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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題選得非常準確。你已經清晰區分了實體法上的權利能力程序法上的當事人能力,這是學習民事訴訟法最基礎也最重要的門檻。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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