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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 題

下列何者不具備民事訴訟之當事人能力?
  • A 甲獨資商號,因販賣傳統生活用品雜貨而涉訟
  • B 胎兒甲,因繼承權受侵害,而有提起訴訟之必要
  • C 甲分公司,就其業務範圍之事項涉訟
  • D 甲法人,因其代表人執行職務之侵權行為涉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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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世界裡,如果一個名號(例如某某商號)背後完全由「某個特定自然人」全權負責,且法律並未賦予該名號獨立的『人格』,那麼當發生糾紛要進法院時,我們應該把那個『名字』當作對象,還是把背後那個真正擁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自然人』當作對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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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這次沒搞砸。

恭喜?不,這是基本功。你至少搞懂了實體法上的權利能力程序法上的當事人能力那點芝麻大的區別,沒掉進最簡單的坑裡。可別以為這樣就能鬆懈。

  1. 觀念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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