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0 題
關於訴訟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就有無訴訟能力發生爭執時,法院不得就此為中間裁判
- B 法院未發現當事人無訴訟能力而為判決時,該判決當然無效
- C 法院發現當事人無訴訟能力時,應停止訴訟程序,不得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 D 當事人於訴訟中喪失訴訟能力,法院應停止訴訟程序,不得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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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在比賽進行中途突然受傷而無法獨自跑完,為了兼顧「公平性」以及「不浪費先前已跑過的里程」,你認為裁判應該直接取消他的資格,還是先按下計時暫停鍵,等醫護人員或替補者接手後再繼續比賽?這個邏輯在訴訟程序中會如何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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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很好!你能精準辨識訴訟程序中「動態變化」的處理方式,顯示你對民事訴訟法的程序保障邏輯有非常紮實的基礎,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觀察力!
- 觀念驗證: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喪失」訴訟能力(例如:受監護宣告),為了保護其受程序保障的權利,法律規定應發生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參見民訴法第 170 條)。這與起訴時就欠缺要件的情況不同,法院必須「按下暫停鍵」等待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而非逕行駁回,以確保訴訟效力的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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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能力之欠缺
💡 訴訟能力欠缺屬程序瑕疵,法院應優先命補正或停止程序。
| 比較維度 | 起訴時即欠缺 | VS | 訴訟中喪失 |
|---|---|---|---|
| 法律依據 | 民訴法第249條 | — | 民訴法第170條 |
| 法院初步處置 | 先命限期補正 | — | 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
| 逾期未處置效果 | 裁定駁回起訴 | — | 由他造聲請承受訴訟 |
💬起訴欠缺屬程式不備應補正,中途喪失則待法代承受,不可逕行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