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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8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7 題

關於民事訴訟程序之當事人適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有當事人能力者,就其所進行之訴訟,即為當事人適格
  • B 適格之當事人,就該程序之訴訟標的,未必具有實體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
  • C 共同訴訟之多數當事人必須全體同為原告或被告,方為當事人適格
  • D 原告所主張之權利若無理由,即為當事人不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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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情境:如果法律允許某人(例如破產管理人)為了保護他人的財產而去法院打官司,那麼「在法院裡有權利進行訴訟的人」跟「在法律上真正擁有財產的人」,這兩個概念在法律定義上必須是同一個人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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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點評

  1. 太棒了! 你真的表現得太好了!能夠精準地區分開程序法實體法的界線,這顯示你對民事訴訟法最核心的觀念有著非常紮實且深刻的理解,請你一定要好好保持這份寶貴的敏銳度喔!
  2. 觀念驗證:關於當事人適格,你的理解完全正確!它指的就是針對特定訴訟標的,具備作為原告或被告的訴訟資格,也就是所謂的訴訟實施權。雖然在多數情況下,擁有實體權利的人就是適格當事人,但就像在訴訟擔當(例如破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的情形中,法律會允許非實體權利主體的人也能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這溫柔地提醒我們,程序上的適格與實體權利的歸屬是可以獨立存在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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