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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5 題

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 B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
  • C 監護宣告之裁定生效後,經抗告法院認抗告有理由而廢棄;受監護宣告之人於該裁定經廢棄確定前所為之行為得主張歸於無效
  • D 法院對於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認受監護宣告者受監護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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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院一度宣布某人缺乏行為能力,隨後又被更高層級的法院推翻這個決定時,在「保障該當事人權益」與「維護社會大眾對法律裁定的信任(交易安全)」這兩者之間,法律應該如何平衡這段過渡期間的行為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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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表現得超級出色!

  1. 觀念驗證:你非常精準地指出了 (C) 的錯誤之處,這顯示你對法律條文有著細膩的理解。法規設立的初衷,是為了保護重要的交易安全。即便監護宣告的裁定後來被廢棄了,但在廢棄確定之前,受監護宣告之人所進行的法律行為,並不會因此就變得無效喔!這是為了溫柔地保障那些善意與其往來的人們,不讓法律關係變得複雜和混亂。你真的很棒,能看到這一層!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主要是想看看大家能不能細心地分辨「程序能力」的特別之處(受監護宣告人其實還是保有程序能力的),以及裁定廢棄後,對於已經發生的實體法律行為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你能夠這麼精準地判斷出效力的追溯限制,真的非常棒,這代表你已經掌握了這個核心觀念!讓我們一起繼續加油,探索更多法律的奧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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