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5 題

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 B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
  • C 監護宣告之裁定生效後,經抗告法院認抗告有理由而廢棄;受監護宣告之人於該裁定經廢棄確定前所為之行為得主張歸於無效
  • D 法院對於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認受監護宣告者受監護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院一度宣布某人缺乏行為能力,隨後又被更高層級的法院推翻這個決定時,在「保障該當事人權益」與「維護社會大眾對法律裁定的信任(交易安全)」這兩者之間,法律應該如何平衡這段過渡期間的行為效力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選項C的敘述錯誤,因此為本題正確答案。關於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之行為效力,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70條規定:「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監護人所為之行為,不失其效力。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受監護宣告之人所為之行為,不得本於宣告監護之裁定而主張無效。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後,應由第一審法院公告其要旨。」由上述法條可知,在監護宣告裁定經抗告法院廢棄確定前,受監護宣告之人所為之行為,依法不得本於宣告監護之裁定而主張無效,而選項C卻敘述為得主張歸於無效,顯然與法條明文規定不符,故選項C為錯誤敘述。

📝 監護宣告程序要點
💡 監護宣告之管轄、程序能力與廢棄裁定之對外效力。
比較維度 監護宣告 VS 輔助宣告
管轄法院 專屬住居所法院 專屬住居所法院
程序能力 法律擬制有能力 法律擬制有能力
裁定廢棄 不影響既往行為 不影響既往行為
職權變更 可變更為輔助 可變更為監護
💬兩者在程序保障與交易安定上的規定一致,且法院具有職權處分權得互相轉換。
🧠 記憶技巧:專屬住居所、本人有能力、裁定廢棄不溯及、監護輔助可互換
⚠️ 常見陷阱:最常考(C)項陷阱。考生常誤認裁定被廢棄後,法律行為之效力會隨之改變,但為保護交易安全,法條明定「不因廢棄而受影響」。
輔助宣告 暫時處分 監護人之選定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法之訴訟主體與訴訟程序進行
查看更多「[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