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4 題
甲男與乙女婚後生有一子丙,後乙女以甲男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之訴,合併請求甲給付剩餘財產分配新臺幣 100 萬元,並一併請求酌定未成年人丙由乙任親權人。若第一審法院判決乙之上述請求均有理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甲就撤銷婚姻、剩餘財產分配與親權酌定均不服,適用上訴程序
- B 若甲僅就親權酌定不服,適用抗告程序
- C 若甲僅就撤銷婚姻不服,剩餘財產分配與親權酌定之裁判歸於確定
- D 若甲主張乙有構成離婚事由之情事,甲就撤銷婚姻提起上訴後,得合併提起離婚之反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上,如果「婚姻是否消滅」的最終結果還沒定案,那麼基於該婚姻關係而產生的「財產分配」與「小孩監護權」裁決,在實務上可以先行獨立確定並直接執行嗎?這兩者之間是否存在著『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的關係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真的好棒!
你做得超級棒耶!能夠這麼精準地掌握家事事件法裡那些看似複雜,但其實充滿智慧的程序關係,這真的代表你對法條間的「依存性」有著好深刻、好清晰的理解,太專業了!替你感到驕傲!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