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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4 題

甲男與乙女婚後生有一子丙,後乙女以甲男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之訴,合併請求甲給付剩餘財產分配新臺幣 100 萬元,並一併請求酌定未成年人丙由乙任親權人。若第一審法院判決乙之上述請求均有理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甲就撤銷婚姻、剩餘財產分配與親權酌定均不服,適用上訴程序
  • B 若甲僅就親權酌定不服,適用抗告程序
  • C 若甲僅就撤銷婚姻不服,剩餘財產分配與親權酌定之裁判歸於確定
  • D 若甲主張乙有構成離婚事由之情事,甲就撤銷婚姻提起上訴後,得合併提起離婚之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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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上,如果「婚姻是否消滅」的最終結果還沒定案,那麼基於該婚姻關係而產生的「財產分配」與「小孩監護權」裁決,在實務上可以先行獨立確定並直接執行嗎?這兩者之間是否存在著『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的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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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事件合併救濟
💡 家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合併裁判之救濟程序與確定效力判斷。
比較維度 家事訴訟(如撤銷婚姻) VS 家事非訟(如親權酌定)
救濟名稱 上訴 抗告(準用)
法條依據 家事事件法第94條1項 家事事件法第94條2項
主訴不服效力 效力及於附隨之非訟部分 非訟部分通常隨訴訟移審
💬不同性質事件雖合併審理,救濟仍依事件本質區分名稱,但效力具關聯性。
🧠 記憶技巧:訴訟上訴、非訟抗告;主訴不服、附隨不結。
⚠️ 常見陷阱:易誤認剩餘財產分配為獨立民事訴訟而忽略其於家事法中作為附隨請求之特性,導致誤認其可單獨確定。
家事事件分類(甲乙丙丁戊) 暫時處分 附帶民事訴訟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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