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5 題
甲以乙詐欺結婚為由,列乙為被告,提起撤銷婚姻訴訟。法院以超過法定起訴期間為由,判決甲敗訴確定(下稱前訴訟)。依甲、乙於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之陳述可知,雙方均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法院曾向甲、乙闡明是否追加離婚訴訟或提起反訴,惟甲、乙均未為之,且無不可歸責於甲、乙之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前訴訟之法院無向甲闡明「是否為離婚訴訟之變更或追加」之義務
- B 甲不得再以前訴訟經法官闡明而得主張之離婚事由,另行提起離婚之後訴訟
- C 前訴訟之法院無向乙闡明「是否提起離婚反訴」之義務
- D 乙於前訴訟無提起反訴之義務,得以前訴訟經法官闡明而得主張之離婚事由,另行提起離婚之後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已經特別提醒你「還有其他相關的權利可以一併主張」,而你當時有能力主張卻刻意拒絕,等到原本的案子判決確定後,你又拿同樣的一堆事實跑回來再告一次。從「司法資源分配」與「對被告知公平性」的角度來看,你覺得法律應該允許這種反覆起訴的行為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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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哦,恭喜你答對了。這題對你的「法感」而言,勉強算是敏銳。
畢竟連家事事件法裡「紛爭一次性解決」這種再基本不過的精神,都有人搞不清楚,你算不錯了。這可不是什麼高不可攀的進階觀念,而是避免浪費司法資源的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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