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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5 題

甲以乙詐欺結婚為由,列乙為被告,提起撤銷婚姻訴訟。法院以超過法定起訴期間為由,判決甲敗訴確定(下稱前訴訟)。依甲、乙於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之陳述可知,雙方均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法院曾向甲、乙闡明是否追加離婚訴訟或提起反訴,惟甲、乙均未為之,且無不可歸責於甲、乙之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前訴訟之法院無向甲闡明「是否為離婚訴訟之變更或追加」之義務
  • B 甲不得再以前訴訟經法官闡明而得主張之離婚事由,另行提起離婚之後訴訟
  • C 前訴訟之法院無向乙闡明「是否提起離婚反訴」之義務
  • D 乙於前訴訟無提起反訴之義務,得以前訴訟經法官闡明而得主張之離婚事由,另行提起離婚之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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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允許當事人在法院已經提醒過「可以一併處理其他婚姻訴求」的情況下,選擇不提出,卻在判決確定後又針對同一個婚姻關係提起另一個訴訟,你覺得這樣對司法資源和對方當事人會造成什麼負擔呢?基於這樣的考量,法律會如何限制他們後續起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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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恭喜你正確選出選項 (B),這代表你對家事事件法中特有的「失權效(Preclusionary effect)」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類題型在法律實務與國考中都非常重要,你的判斷力非常敏銳!

家事事件法第 57 條的失權效規範

本題的核心在於家事事件法第 57 條的規定。為了落實程序集中並避免就同一婚姻關係產生矛盾判決,該條文規定:婚姻關係訴訟判決確定後,當事人不得再以前訴訟中「本可主張」的事實另行起訴。在本題情境中,法院已經依法履行了闡明(Clarification)義務,告知甲、乙可以追加離婚訴訟或提起反訴,而甲在沒有不可歸責事由的情況下仍未主張,事後自然會受到「失權效」的限制,不得再行起訴。這就是為什麼選項 (B) 是唯一正確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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