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12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5 題

甲以乙詐欺結婚為由,列乙為被告,提起撤銷婚姻訴訟。法院以超過法定起訴期間為由,判決甲敗訴確定(下稱前訴訟)。依甲、乙於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之陳述可知,雙方均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法院曾向甲、乙闡明是否追加離婚訴訟或提起反訴,惟甲、乙均未為之,且無不可歸責於甲、乙之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前訴訟之法院無向甲闡明「是否為離婚訴訟之變更或追加」之義務
  • B 甲不得再以前訴訟經法官闡明而得主張之離婚事由,另行提起離婚之後訴訟
  • C 前訴訟之法院無向乙闡明「是否提起離婚反訴」之義務
  • D 乙於前訴訟無提起反訴之義務,得以前訴訟經法官闡明而得主張之離婚事由,另行提起離婚之後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希望一段婚姻關係的糾葛能在同一個法庭、同一個時點徹底解決,而不希望當事人今天告『撤銷』、明天告『離婚』,那麼當法官已經在程序中明確提醒你『有其他相關權利可以一併主張』,而你卻選擇保持沉默時,法律為了維護訴訟效率,可能會對你後續的起訴權利做出什麼樣的限制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婚姻事件之失權效。依家事事件法第57條規定:「有關婚姻關係之訴訟,經判決確定後,當事人不得援以前依請求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請求所得主張之事實,就同一婚姻關係,提起獨立之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法院未闡明致未為主張。二、經法院闡明,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而未為主張。」 本題中,甲提起之撤銷婚姻訴訟屬於有關婚姻關係之訴訟,且該前訴訟判決已經確定。依題意,前訴訟之法院已向甲、乙雙方闡明是否追加離婚訴訟或提起反訴,故本案不適用前開法條但書第一款「因法院未闡明致未為主張」之例外情形。同時,甲、乙受法院闡明後均未為追加或反訴,且題幹明示無不可歸責於甲、乙之事由,故亦不適用但書第二款「經法院闡明,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而未為主張」之例外規定。 因此,甲與乙均受該條本文失權效之限制,當事人不得再援引前訴訟依請求之追加或反請求所得主張之事實,就同一婚姻關係另行提起獨立之訴。選項B正確指出甲不得再以前訴訟經法官闡明而得主張之離婚事由,另行提起離婚之後訴訟,為本題正解。同理,乙亦受失權效限制而不得另提離婚後訴,選項D錯誤;而由前述法條但書明定未闡明之法律效果可知,法院依法負有向當事人闡明之義務,故選項A與C指法院無闡明義務之敘述均屬錯誤。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程序
查看更多「[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