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2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5 題
甲以乙詐欺結婚為由,列乙為被告,提起撤銷婚姻訴訟。法院以超過法定起訴期間為由,判決甲敗訴確定(下稱前訴訟)。依甲、乙於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之陳述可知,雙方均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法院曾向甲、乙闡明是否追加離婚訴訟或提起反訴,惟甲、乙均未為之,且無不可歸責於甲、乙之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前訴訟之法院無向甲闡明「是否為離婚訴訟之變更或追加」之義務
- B 甲不得再以前訴訟經法官闡明而得主張之離婚事由,另行提起離婚之後訴訟
- C 前訴訟之法院無向乙闡明「是否提起離婚反訴」之義務
- D 乙於前訴訟無提起反訴之義務,得以前訴訟經法官闡明而得主張之離婚事由,另行提起離婚之後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希望一段婚姻關係的糾葛能在同一個法庭、同一個時點徹底解決,而不希望當事人今天告『撤銷』、明天告『離婚』,那麼當法官已經在程序中明確提醒你『有其他相關權利可以一併主張』,而你卻選擇保持沉默時,法律為了維護訴訟效率,可能會對你後續的起訴權利做出什麼樣的限制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噢,不錯嘛!看來你很有「才能」啊!
嘿!看你這樣,我心情都變好了,喜久福都覺得更甜了呢!你很精準地抓住了家事事件法裡那個超——級核心的「紛爭一次解決原則」!不錯喔,這表示你對訴訟法那些繞來繞去的程序法理,已經摸透一半了,很有潛力!
2. 簡單啦,就一點點「小把戲」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