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4 題
甲男與乙女婚後生有一子丙,後乙女以甲男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之訴,合併請求甲給付剩餘財產分配新臺幣 100 萬元,並一併請求酌定未成年人丙由乙任親權人。若第一審法院判決乙之上述請求均有理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甲就撤銷婚姻、剩餘財產分配與親權酌定均不服,適用上訴程序
- B 若甲僅就親權酌定不服,適用抗告程序
- C 若甲僅就撤銷婚姻不服,剩餘財產分配與親權酌定之裁判歸於確定
- D 若甲主張乙有構成離婚事由之情事,甲就撤銷婚姻提起上訴後,得合併提起離婚之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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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今天法院還在重新審查「這段婚姻是否該被撤銷」(身分關係尚未定案),那麼與這段婚姻密切相關的「財產分配」或「小孩歸誰」,在邏輯上可以先行宣告定案而互不影響嗎?這兩者之間是否存在著「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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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家事事件中合併請求裁判之上訴與抗告程序的理解,選項C為錯誤敘述,故為正確答案。在本題情境中,撤銷婚姻之訴屬於家事訴訟事件,而剩餘財產分配與親權酌定均是以該婚姻關係為基礎所衍生之事件。依據家事事件法第44條明文規定:「對於家事訴訟事件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者,以該判決所認定之法律關係為據之其他事件之裁判,視為提起上訴。」這意味著當甲男僅針對撤銷婚姻之訴的部分聲明不服時,由於剩餘財產分配與親權酌定均是以該撤銷婚姻判決所認定之法律關係為據的其他事件裁判,因此在法律上會被視為一併提起上訴,這兩項裁判並不會因此直接歸於確定,故選項C敘述錯誤。 此外,若進一步檢視其他情境,依據同條規定:「當事人就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之終局裁判聲明不服者,除別有規定外,適用上訴程序。」可推知選項A敘述若甲對全部裁判均不服則適用上訴程序為正確;而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僅就家事非訟事件之第一審終局裁定全部或一部聲明不服者,適用該家事非訟事件抗告程序。」可知選項B敘述若甲僅對親權酌定不服則適用抗告程序亦屬正確。另同條也規範「當事人僅就家事訴訟事件之終局判決全部或一部聲明不服者,適用上訴程序。」綜合上述法條規定,選項C確實違反法律明文視為提起上訴之規範,為本題應選之錯誤選項。
家事事件合併裁判之上訴
💡 家事訴訟與非訟合併裁判時,上訴效力具牽連擴張性。
| 比較維度 | 僅就訴訟部分(婚姻)不服 | VS | 僅就非訟部分(親權)不服 |
|---|---|---|---|
| 救濟程序名稱 | 上訴程序 | — | 抗告程序 |
| 效力擴張範圍 | 及於合併裁判之全案 | — | 僅限於該非訟部分 |
| 法條依據 | 家事事件法第45條第2項 | — | 家事事件法第45條第3項 |
💬就訴訟部分上訴會啟動「全部不確定」的效力,確保家事身分關係之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