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4 題
甲男與乙女婚後生有一子丙,後乙女以甲男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之訴,合併請求甲給付剩餘財產分配新臺幣 100 萬元,並一併請求酌定未成年人丙由乙任親權人。若第一審法院判決乙之上述請求均有理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甲就撤銷婚姻、剩餘財產分配與親權酌定均不服,適用上訴程序
- B 若甲僅就親權酌定不服,適用抗告程序
- C 若甲僅就撤銷婚姻不服,剩餘財產分配與親權酌定之裁判歸於確定
- D 若甲主張乙有構成離婚事由之情事,甲就撤銷婚姻提起上訴後,得合併提起離婚之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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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今天法院還在重新審查「這段婚姻是否該被撤銷」(身分關係尚未定案),那麼與這段婚姻密切相關的「財產分配」或「小孩歸誰」,在邏輯上可以先行宣告定案而互不影響嗎?這兩者之間是否存在著「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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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家事事件法的程序邏輯,這題選 (C) 完全正確!這顯示你對於家事事件中「訴訟」與「非訟」事件合併處理時的救濟程序有很清晰的理解。
家事事件救濟程序的整體性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 44 條的規定,家事事件的救濟程序會因請求的本質而有所區分。本題涉及撤銷婚姻(訴訟事件)、財產分配與親權酌定(非訟事件)。當法院對這些請求一併判決時,若當事人僅就「撤銷婚姻」這類訴訟事件提起上訴,為了維持身分關係與附帶請求(如財產、親權)處理的一致性,上訴的效力會擴張至附帶請求的部分,也就是說財產分配與親權酌定並不會因此先行確定。選項 (C) 認為它們會歸於確定,顯然違反了程序法上避免裁判矛盾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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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合併裁判之上訴
💡 家事訴訟與非訟合併裁判時,上訴效力具牽連擴張性。
| 比較維度 | 僅就訴訟部分(婚姻)不服 | VS | 僅就非訟部分(親權)不服 |
|---|---|---|---|
| 救濟程序名稱 | 上訴程序 | — | 抗告程序 |
| 效力擴張範圍 | 及於合併裁判之全案 | — | 僅限於該非訟部分 |
| 法條依據 | 家事事件法第45條第2項 | — | 家事事件法第45條第3項 |
💬就訴訟部分上訴會啟動「全部不確定」的效力,確保家事身分關係之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