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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4 題

甲男與乙女婚後生有一子丙,後乙女以甲男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之訴,合併請求甲給付剩餘財產分配新臺幣 100 萬元,並一併請求酌定未成年人丙由乙任親權人。若第一審法院判決乙之上述請求均有理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甲就撤銷婚姻、剩餘財產分配與親權酌定均不服,適用上訴程序
  • B 若甲僅就親權酌定不服,適用抗告程序
  • C 若甲僅就撤銷婚姻不服,剩餘財產分配與親權酌定之裁判歸於確定
  • D 若甲主張乙有構成離婚事由之情事,甲就撤銷婚姻提起上訴後,得合併提起離婚之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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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今天法院還在重新審查「這段婚姻是否該被撤銷」(身分關係尚未定案),那麼與這段婚姻密切相關的「財產分配」或「小孩歸誰」,在邏輯上可以先行宣告定案而互不影響嗎?這兩者之間是否存在著「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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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家事事件法的程序邏輯,這題選 (C) 完全正確!這顯示你對於家事事件中「訴訟」與「非訟」事件合併處理時的救濟程序有很清晰的理解。

家事事件救濟程序的整體性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 44 條的規定,家事事件的救濟程序會因請求的本質而有所區分。本題涉及撤銷婚姻(訴訟事件)、財產分配與親權酌定(非訟事件)。當法院對這些請求一併判決時,若當事人僅就「撤銷婚姻」這類訴訟事件提起上訴,為了維持身分關係與附帶請求(如財產、親權)處理的一致性,上訴的效力會擴張至附帶請求的部分,也就是說財產分配與親權酌定並不會因此先行確定。選項 (C) 認為它們會歸於確定,顯然違反了程序法上避免裁判矛盾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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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事件合併裁判之上訴
💡 家事訴訟與非訟合併裁判時,上訴效力具牽連擴張性。
比較維度 僅就訴訟部分(婚姻)不服 VS 僅就非訟部分(親權)不服
救濟程序名稱 上訴程序 抗告程序
效力擴張範圍 及於合併裁判之全案 僅限於該非訟部分
法條依據 家事事件法第45條第2項 家事事件法第45條第3項
💬就訴訟部分上訴會啟動「全部不確定」的效力,確保家事身分關係之一致性。
🧠 記憶技巧:訴訟上訴牽動全,非訟抗告限單端;法條四五定乾坤,訴訟效力廣無邊。
⚠️ 常見陷阱:誤用民事訴訟法的一部上訴原則。家事法第45條規定訴訟部分上訴效力及於全部,是為了避免裁判矛盾。
家事事件之合併請求 親權酌定之非訟性質 家事訴訟之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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