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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1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9 題

甲起訴請求乙遷讓返還甲所有之 A 屋,經第一審法院裁定:①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②甲應於收受該裁定之翌日起 7 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2 萬元,逾期駁回起訴。甲不服該裁定,全部提起抗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一審法院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 B 第一審法院關於命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之裁定,事涉甲起訴合法與否,影響甲之程序基本權,應得抗告
  • C 如抗告法院駁回甲關於第一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之抗告,甲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再為抗告
  • D 如抗告法院以不合法為由,駁回甲關於第一審法院命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部分裁定之抗告,甲不得再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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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為了讓程序能順利往下走而下達了一個「指令」(例如要求補交費用或准許延期),這類屬於「程序進行中」的裁定。請思考:如果法律允許當事人對每一個程序指令都無限次地向上級法院抗告,這對於整體的「訴訟效率」與「法院負荷」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從這個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會如何限制這類裁定的救濟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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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不錯嘛!看來你的腦袋瓜裡還是有點東西的嘛,哈哈哈!

(我嚼著喜久福走進來,心情大好)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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