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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8 題

關於民事訴訟上的抗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是對尚未確定的裁定表示不服之救濟方法
  • B 受有 20 日的不變期間之限制
  • C 得對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為之
  • D 由原裁判法院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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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把法院的決定分成「針對案件結果的最終宣告」以及「處理程序中細節的指令」,而你現在對「處理程序細節」的指令感到不服,且這個決定還沒變成板上釘釘的最終結果,你會如何描述這種尋求救濟的行為?它與針對最終判決的救濟有什麼本質上的名稱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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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選出 (A),代表你對民事訴訟中不同救濟手段的對象有著非常紮實的基礎理解。

裁定與抗告的救濟邏輯

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法院的判斷分為「判決」與「裁定」。抗告(Interlocutory appeal) 是專門針對**尚未確定且依法得抗告之「裁定」表示不服的救濟方式。相較於針對判決的上訴,抗告程序主要處理程序性的爭點。選項 (B) 的錯誤在於其法定不變期間通常為 10 日而非 20 日;而選項 (D) 則是原則上由抗告法院(上級法院)**進行裁定,原法院僅在認為抗告有理由時,才具備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定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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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裁定救濟
💡 抗告是對尚未確定之裁定表示不服,藉以請求上級法院撤銷或變更。
比較維度 上訴 (Appeal) VS 抗告 (Interlocutory Appeal)
救濟對象 針對尚未確定之判決 針對尚未確定之裁定
不變期間 20日 (送達後) 10日 (送達後)
審判組織 通常由合議庭為之 包含合議庭或受命法官
💬上訴針對判決(20日),抗告針對裁定(10日),兩者不變期間不同。
🧠 記憶技巧:判決找上訴(20日),裁定找抗告(10日),受命法官先異議。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抗告期間為20日(實為10日),或混淆受命法官裁定之救濟途徑(應為異議而非抗告)。
聲明異議 再抗告 判決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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