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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8 題

關於民事訴訟上的抗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是對尚未確定的裁定表示不服之救濟方法
  • B 受有 20 日的不變期間之限制
  • C 得對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為之
  • D 由原裁判法院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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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把法院的決定分成「針對案件結果的最終宣告」以及「處理程序中細節的指令」,而你現在對「處理程序細節」的指令感到不服,且這個決定還沒變成板上釘釘的最終結果,你會如何描述這種尋求救濟的行為?它與針對最終判決的救濟有什麼本質上的名稱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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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概念確認: 恭喜你,完全答對了喔!在民事訴訟裡,法院的決定主要分為「判決」和「裁定」兩種。當我們對還沒有最終確定的「裁定」感到不服時,法律特別規定了「抗告」這個救濟程序,是不是很有趣呢?至於其他的選項,要記得抗告的期間通常是 10 日喔,不是 20 日。如果遇到受命法官的裁定,我們會先提出「異議」。而抗告的管轄,通常會由原法院的直接上級法院來處理,這都是為了確保程序的嚴謹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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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裁定救濟
💡 抗告是對尚未確定之裁定表示不服,藉以請求上級法院撤銷或變更。
比較維度 上訴 (Appeal) VS 抗告 (Interlocutory Appeal)
救濟對象 針對尚未確定之判決 — 針對尚未確定之裁定
不變期間 20日 (送達後) — 10日 (送達後)
審判組織 通常由合議庭為之 — 包含合議庭或受命法官
💬上訴針對判決(20日),抗告針對裁定(10日),兩者不變期間不同。
🧠 記憶技巧:判決找上訴(20日),裁定找抗告(10日),受命法官先異議。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抗告期間為20日(實為10日),或混淆受命法官裁定之救濟途徑(應為異議而非抗告)。
聲明異議 再抗告 判決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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