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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8 題

關於民事訴訟上的抗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是對尚未確定的裁定表示不服之救濟方法
  • B 受有 20 日的不變期間之限制
  • C 得對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為之
  • D 由原裁判法院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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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把法院的決定分成「針對案件結果的最終宣告」以及「處理程序中細節的指令」,而你現在對「處理程序細節」的指令感到不服,且這個決定還沒變成板上釘釘的最終結果,你會如何描述這種尋求救濟的行為?它與針對最終判決的救濟有什麼本質上的名稱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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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這次沒搞砸,恭喜你了。

  1. 觀念檢視:不錯,總算沒把民事訴訟救濟最基本的概念搞混。針對法院尚未確定、連形狀都還沒完全定型的「裁定」提出不服?那就是「抗告」。別傻傻地跟「判決」要提「上訴」這種常識混為一談,會顯得你智商堪憂。
  2. 選項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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