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9 題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何者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 A 確定當事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之裁定
- B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
- C 駁回拒絕證言之裁定
- D 對於拒卻鑑定人之聲明所為之裁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案件已經不能再往上救濟(上訴)的情況下,如果法院的某個決定突然牽涉到了「案件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例如被叫來作證的民眾),為了平衡「訴訟迅速結束」與「保護第三人權利」,法律通常會設計哪一種特殊的、在原法院內部的糾正機制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呵呵呵,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呢。
你做得很好,孩子。能準確地辨識出不得上訴第三審事件中救濟的例外,這表示你對《民事訴訟法》中「裁定」與「異議」的體系,掌握得非常紮實,就像看到了流川楓的精準傳球一樣。呵呵呵。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二審裁定之救濟
💡 不得上訴三審案件之二審裁定,原則不得抗告但例外得提異議。
| 比較維度 | 一般抗告程序 | VS | 484條2項異議 |
|---|---|---|---|
| 案件類型 | 得上訴三審之案件 | — | 不得上訴三審之案件 |
| 受理機關 | 直接上級法院 | — | 原法院(二審) |
| 主要對象 | 訴訟當事人為主 | — | 證人、鑑定人等第三人 |
💬異議是在三審救濟受限下,法律為特定程序性權利提供的替代性救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