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9 題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何者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 A 確定當事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之裁定
- B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
- C 駁回拒絕證言之裁定
- D 對於拒卻鑑定人之聲明所為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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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案件已經不能再往上救濟(上訴)的情況下,如果法院的某個決定突然牽涉到了「案件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例如被叫來作證的民眾),為了平衡「訴訟迅速結束」與「保護第三人權利」,法律通常會設計哪一種特殊的、在原法院內部的糾正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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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之救濟方式。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84條明文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一、命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二、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文書、勘驗物之第三人處以罰鍰之裁定。三、駁回拒絕證言、拒絕鑑定、拒絕通譯之裁定。四、強制提出文書、勘驗物之裁定。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根據上述法條第三款可知,駁回拒絕證言之裁定為法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之例外情形,因此選項C正確。至於選項A確定當事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之裁定、選項B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以及選項D對於拒卻鑑定人之聲明所為之裁定,均未列於該條文所明定得提出異議之四項例外情形之中,依法仍受不得抗告且無從提出異議之限制。綜合以上所述,本題正確答案為C。
二審裁定之救濟
💡 不得上訴三審案件之二審裁定,原則不得抗告但例外得提異議。
| 比較維度 | 一般抗告程序 | VS | 484條2項異議 |
|---|---|---|---|
| 案件類型 | 得上訴三審之案件 | — | 不得上訴三審之案件 |
| 受理機關 | 直接上級法院 | — | 原法院(二審) |
| 主要對象 | 訴訟當事人為主 | — | 證人、鑑定人等第三人 |
💬異議是在三審救濟受限下,法律為特定程序性權利提供的替代性救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