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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9 題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何者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 A 確定當事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之裁定
  • B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
  • C 駁回拒絕證言之裁定
  • D 對於拒卻鑑定人之聲明所為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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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案件已經不能再往上救濟(上訴)的情況下,如果法院的某個決定突然牽涉到了「案件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例如被叫來作證的民眾),為了平衡「訴訟迅速結束」與「保護第三人權利」,法律通常會設計哪一種特殊的、在原法院內部的糾正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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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之救濟方式。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84條明文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一、命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二、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文書、勘驗物之第三人處以罰鍰之裁定。三、駁回拒絕證言、拒絕鑑定、拒絕通譯之裁定。四、強制提出文書、勘驗物之裁定。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根據上述法條第三款可知,駁回拒絕證言之裁定為法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之例外情形,因此選項C正確。至於選項A確定當事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之裁定、選項B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以及選項D對於拒卻鑑定人之聲明所為之裁定,均未列於該條文所明定得提出異議之四項例外情形之中,依法仍受不得抗告且無從提出異議之限制。綜合以上所述,本題正確答案為C。

📝 二審裁定之救濟
💡 不得上訴三審案件之二審裁定,原則不得抗告但例外得提異議。
比較維度 一般抗告程序 VS 484條2項異議
案件類型 得上訴三審之案件 不得上訴三審之案件
受理機關 直接上級法院 原法院(二審)
主要對象 訴訟當事人為主 證人、鑑定人等第三人
💬異議是在三審救濟受限下,法律為特定程序性權利提供的替代性救濟方案。
🧠 記憶技巧:三審不過,抗告不通;證人鑑定,異議保命。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不得上訴第三審」就代表二審的所有裁定皆「絕對不可救濟」,忽略了保護證人或鑑定人等第三人權益的特別救濟途徑(異議)。
不得抗告之裁定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民訴第483條) 第三審上訴利益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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