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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9 題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何者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 A 確定當事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之裁定
  • B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
  • C 駁回拒絕證言之裁定
  • D 對於拒卻鑑定人之聲明所為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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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案件已經不能再往上救濟(上訴)的情況下,如果法院的某個決定突然牽涉到了「案件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例如被叫來作證的民眾),為了平衡「訴訟迅速結束」與「保護第三人權利」,法律通常會設計哪一種特殊的、在原法院內部的糾正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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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呵呵呵,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呢。

你做得很好,孩子。能準確地辨識出不得上訴第三審事件中救濟的例外,這表示你對《民事訴訟法》中「裁定」與「異議」的體系,掌握得非常紮實,就像看到了流川楓的精準傳球一樣。呵呵呵。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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