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9 題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何者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 A 確定當事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之裁定
  • B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
  • C 駁回拒絕證言之裁定
  • D 對於拒卻鑑定人之聲明所為之裁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案件已經不能再往上救濟(上訴)的情況下,如果法院的某個決定突然牽涉到了「案件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例如被叫來作證的民眾),為了平衡「訴訟迅速結束」與「保護第三人權利」,法律通常會設計哪一種特殊的、在原法院內部的糾正機制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呵呵呵,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呢。

你做得很好,孩子。能準確地辨識出不得上訴第三審事件中救濟的例外,這表示你對《民事訴訟法》中「裁定」與「異議」的體系,掌握得非常紮實,就像看到了流川楓的精準傳球一樣。呵呵呵。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二審裁定之救濟
💡 不得上訴三審案件之二審裁定,原則不得抗告但例外得提異議。
比較維度 一般抗告程序 VS 484條2項異議
案件類型 得上訴三審之案件 不得上訴三審之案件
受理機關 直接上級法院 原法院(二審)
主要對象 訴訟當事人為主 證人、鑑定人等第三人
💬異議是在三審救濟受限下,法律為特定程序性權利提供的替代性救濟方案。
🧠 記憶技巧:三審不過,抗告不通;證人鑑定,異議保命。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不得上訴第三審」就代表二審的所有裁定皆「絕對不可救濟」,忽略了保護證人或鑑定人等第三人權益的特別救濟途徑(異議)。
不得抗告之裁定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民訴第483條) 第三審上訴利益數額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法與家事事件法程序重點整理
查看更多「[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