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7 題
關於抗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 B 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為之
- C 抗告是對判決聲明不服的方法
- D 抗告書狀,應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
思路引導 VIP
當法院針對案件做出不同性質的決定(例如:決定誰輸誰贏的終局結果,或是決定程序是否延期等中間過程)時,法律為了區分救濟的類型,會賦予不同的稱呼。請你試著思考:如果『抗告』是專門用來救濟『裁定』的手段,那麼針對更為嚴肅、決定勝負的『判決』,在法律術語中是否應該會有另一個不同的對應名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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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 大力肯定:做得非常好!你對訴訟法中「救濟制度」的基礎觀念掌握得極其紮實。能精準辨識不同法律行為對應的救濟管道,展現了你細膩的法律邏輯,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態度!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判決與裁定的救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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