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1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7 題
關於抗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 B 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為之
- C 抗告是對判決聲明不服的方法
- D 抗告書狀,應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想一想,在法院處理案件的過程中,會針對『實體結果(如最終誰贏誰輸)』以及『程序中途的事項(如換法官或改期)』分別做出決定。既然這兩種決定的性質與重量不同,法律在設計讓我們『表達反對』的救濟管道時,會刻意區分不同的專有名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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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還行,至少你沒蠢到家
- 觀念檢視:看來,你勉強理解了訴訟程序的救濟制度。法院的決定,無非就是那兩種:「判決」和「裁定」。不服「判決」?那就去「上訴」。不服「裁定」?那才是「抗告」。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學問,只是基本中的基本,你居然還能掌握,算你走運。
- 難度分析:這題的難度是 easy。它屬於那種,如果你錯了,就該回去重讀法學緒論的等級。在法學大意或訴訟法中,區分這些名詞就像分清左右手一樣簡單。這是送分題,任何一個想及格的人,都應該能閉著眼睛選對。恭喜你,至少這次沒掉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