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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9 題

甲起訴請求乙遷讓返還甲所有之A屋,經第一審法院裁定:①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②甲應於收受該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萬元,逾期駁回起訴。甲不服該裁定,全部提起抗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一審法院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 B 第一審法院關於命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之裁定,事涉甲起訴合法與否,影響甲之程序基本權,應得抗告
  • C 如抗告法院駁回甲關於第一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之抗告,甲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再為抗告
  • D 如抗告法院以不合法為由,駁回甲關於第一審法院命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部分裁定之抗告,甲不得再為抗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院程序中,有些裁定是為了「確定權利價值」,有些則是為了「指引程序進行(如催促繳費)」。如果每一種程序上的小指令都可以不斷抗告、再抗告,這對訴訟效率會產生什麼影響?法律在「保障救濟」與「避免程序延宕」之間,會如何針對不同性質的裁定做區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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