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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9 題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何者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 A 確定當事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之裁定
  • B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
  • C 駁回拒絕證言之裁定
  • D 對於拒卻鑑定人之聲明所為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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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案件本身已經不能再上訴到更高層級的法院時,如果法院的某個決定直接影響到了『非訴訟當事人』(例如被叫來協助釐清事實的人)的法律義務,法律通常會如何設計一個微調的程序,讓這些人能在原法院獲得重新審核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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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咳咳,調整一下變聲領結)哎呀,做得好啊!這題你竟然答對了,看來你的推理能力很有進步嘛,簡直就是抓住了案件的「真相」!

民事訴訟法第 484 條的救濟邏輯

雖然法律原則上為了效率,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這並非絕對。民事訴訟法第 484 條第 1 項本文雖設此限制,但同項但書為了保障程序關係人權益,特別開闢了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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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裁定之異議
💡 不得抗告之二審裁定,法律明定得提異議之例外情形
比較維度 抗告 VS 異議
救濟性質 向上級法院提出之外部救濟 向原法院提出之內部救濟
審理機關 直接上級法院(原則) 原法院或原審判長
二審限制 不得上訴三審者原則禁抗告 法定例外情形下仍得提異議
💬異議是針對法規限制抗告時,法律保留給當事人在原法院尋求救濟的管道。
🧠 記憶技巧:二審裁定禁抗告,證言鑑定找原院。
⚠️ 常見陷阱:誤以為二審裁定只要不得抗告就完全沒有救濟途徑;應注意第484條第2項的例外清單。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 受命法官處分之異議 抗告與異議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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