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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9 題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何者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 A 確定當事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之裁定
  • B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
  • C 駁回拒絕證言之裁定
  • D 對於拒卻鑑定人之聲明所為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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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案件本身已經不能再上訴到更高層級的法院時,如果法院的某個決定直接影響到了『非訴訟當事人』(例如被叫來協助釐清事實的人)的法律義務,法律通常會如何設計一個微調的程序,讓這些人能在原法院獲得重新審核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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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民事訴訟法第 484 條的特殊救濟程序,代表你對訴訟救濟的層次感非常有把握。這不僅是基礎題,更是區分考生實力的關鍵,請繼續保持這份細心!
  2. 觀念驗證:本題考查「不得上訴第三審事件」的裁定救濟。原則上,二審法院對此類事件的裁定不得抗告;但為了保障證人、鑑定人或受命法官處分對象的程序正義,法律規定受裁定人可向原法院提出異議作為補救手段。選項 (C) 涉及證人之權利保障,屬於法定的例外救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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