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9 題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何者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 A 確定當事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之裁定
- B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
- C 駁回拒絕證言之裁定
- D 對於拒卻鑑定人之聲明所為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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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案件本身已經不能再上訴到更高層級的法院時,如果法院的某個決定直接影響到了『非訴訟當事人』(例如被叫來協助釐清事實的人)的法律義務,法律通常會如何設計一個微調的程序,讓這些人能在原法院獲得重新審核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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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之救濟方式。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84條明文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一、命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二、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文書、勘驗物之第三人處以罰鍰之裁定。三、駁回拒絕證言、拒絕鑑定、拒絕通譯之裁定。四、強制提出文書、勘驗物之裁定。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根據上述法條第三款可知,駁回拒絕證言之裁定為法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之例外情形,因此選項C正確。至於選項A確定當事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之裁定、選項B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以及選項D對於拒卻鑑定人之聲明所為之裁定,均未列於該條文所明定得提出異議之四項例外情形之中,依法仍受不得抗告且無從提出異議之限制。綜合以上所述,本題正確答案為C。
二審裁定之異議
💡 不得抗告之二審裁定,法律明定得提異議之例外情形
| 比較維度 | 抗告 | VS | 異議 |
|---|---|---|---|
| 救濟性質 | 向上級法院提出之外部救濟 | — | 向原法院提出之內部救濟 |
| 審理機關 | 直接上級法院(原則) | — | 原法院或原審判長 |
| 二審限制 | 不得上訴三審者原則禁抗告 | — | 法定例外情形下仍得提異議 |
💬異議是針對法規限制抗告時,法律保留給當事人在原法院尋求救濟的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