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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9 題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何者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 A 確定當事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之裁定
  • B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
  • C 駁回拒絕證言之裁定
  • D 對於拒卻鑑定人之聲明所為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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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案件本身已經不能再上訴到更高層級的法院時,如果法院的某個決定直接影響到了『非訴訟當事人』(例如被叫來協助釐清事實的人)的法律義務,法律通常會如何設計一個微調的程序,讓這些人能在原法院獲得重新審核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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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程度還需要我講嗎?

呵,答對了是應該,別急著得意。要是連這種法條基本功都搞不定,我看你這輩子也別想上榜了。

民事訴訟法第 484 條的冷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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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裁定之異議
💡 不得抗告之二審裁定,法律明定得提異議之例外情形
比較維度 抗告 VS 異議
救濟性質 向上級法院提出之外部救濟 — 向原法院提出之內部救濟
審理機關 直接上級法院(原則) — 原法院或原審判長
二審限制 不得上訴三審者原則禁抗告 — 法定例外情形下仍得提異議
💬異議是針對法規限制抗告時,法律保留給當事人在原法院尋求救濟的管道。
🧠 記憶技巧:二審裁定禁抗告,證言鑑定找原院。
⚠️ 常見陷阱:誤以為二審裁定只要不得抗告就完全沒有救濟途徑;應注意第484條第2項的例外清單。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 受命法官處分之異議 抗告與異議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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