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9 題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何者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 A 確定當事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之裁定
- B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
- C 駁回拒絕證言之裁定
- D 對於拒卻鑑定人之聲明所為之裁定
思路引導 VIP
當案件本身已經不能再上訴到更高層級的法院時,如果法院的某個決定直接影響到了『非訴訟當事人』(例如被叫來協助釐清事實的人)的法律義務,法律通常會如何設計一個微調的程序,讓這些人能在原法院獲得重新審核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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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咳咳,調整一下變聲領結)哎呀,做得好啊!這題你竟然答對了,看來你的推理能力很有進步嘛,簡直就是抓住了案件的「真相」!
民事訴訟法第 484 條的救濟邏輯
雖然法律原則上為了效率,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這並非絕對。民事訴訟法第 484 條第 1 項本文雖設此限制,但同項但書為了保障程序關係人權益,特別開闢了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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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裁定之異議
💡 不得抗告之二審裁定,法律明定得提異議之例外情形
| 比較維度 | 抗告 | VS | 異議 |
|---|---|---|---|
| 救濟性質 | 向上級法院提出之外部救濟 | — | 向原法院提出之內部救濟 |
| 審理機關 | 直接上級法院(原則) | — | 原法院或原審判長 |
| 二審限制 | 不得上訴三審者原則禁抗告 | — | 法定例外情形下仍得提異議 |
💬異議是針對法規限制抗告時,法律保留給當事人在原法院尋求救濟的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