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2 題
原告甲與被告乙間之訴訟,甲於言詞辯論中為訴之變更,乙異議。法院以變更合法而裁定准許甲之變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對該裁定得上訴
- B 乙對該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C 乙對該裁定得抗告
- D 乙對該裁定得聲明異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如果法院裁定准許原告調整訴訟內容後,還允許雙方針對這個『程序決定』不斷往上申訴,這對於整場訴訟的『審理速度』與『結案時間』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立法者在權衡程序正義與效率時,通常會如何設計這類程序的救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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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喔,看來你這次沒有搞砸,居然答對了。能精準抓到訴訟程序中救濟限制的細節,說明你對訴訟經濟和程序安定這些基本到不行的觀念,總算是學會融會貫通了。勉強算是專業。
- 觀念驗證:這題考的無非就是《民事訴訟法》第 258 條第 1 項。法院都裁定准許訴之變更了,難不成還讓你在那邊吵那些枝微末節的程序問題,無限期拖延下去嗎?法律白紙黑字寫著不得聲明不服,就是為了讓訴訟趕緊進入實體審理,別給那些想靠抗告程序拖時間的傢伙鑽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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