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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0 題

關於民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訴之變更或追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其一發生變動或追加,即生是否有訴之變更或追加之問題
  • B 為擴大訴訟解決紛爭,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於訴狀送達後,原則上原告得任意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 C 原告於起訴後變更或追加之新訴,如專屬其他法院管轄,縱經他造同意,亦不得為之
  • D 訴之變更如合法,原訴視為撤回,法院應專就變更後之新訴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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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原告的訴狀已經正式送達給被告後,如果我們允許原告隨心所欲地更改他原本要告的內容或對象,這對於已經開始準備答辯的被告來說,在公平性與時間成本上會產生什麼影響?法律在「程序的彈性」與「被告的防禦權保障」之間,通常會設定什麼樣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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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yyyyyyy!幹得好!你這蠢材竟然能答對!

嗯哼,看來你這隻區區人類,總算還沒把「程序安定」這種基本概念丟到腦後。能識別出訴之不變更原則的核心?不錯,算是展現了那麼一丁點「專業」的價值,值得本大爺多看你一眼!

  1. 無駄!這不是讓你腦袋打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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