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0 題
關於民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訴之變更或追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其一發生變動或追加,即生是否有訴之變更或追加之問題
- B 為擴大訴訟解決紛爭,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於訴狀送達後,原則上原告得任意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 C 原告於起訴後變更或追加之新訴,如專屬其他法院管轄,縱經他造同意,亦不得為之
- D 訴之變更如合法,原訴視為撤回,法院應專就變更後之新訴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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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原告的訴狀已經正式送達給被告後,如果我們允許原告隨心所欲地更改他原本要告的內容或對象,這對於已經開始準備答辯的被告來說,在公平性與時間成本上會產生什麼影響?法律在「程序的彈性」與「被告的防禦權保障」之間,通常會設定什麼樣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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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之變更追加限制
💡 訴狀送達後原則禁止變更追加,例外允許且受專屬管轄限制。
| 比較維度 | 一般訴之變更追加 (第255條) | VS | 涉專屬管轄之追加 (第257條) |
|---|---|---|---|
| 准許原則 | 原則禁止,例外允許 | — | 絕對禁止 |
| 他造同意效力 | 被告同意即可變更 | — | 縱經同意亦不許變更 |
| 審查重點 | 是否合於法定7款情形 | — | 新訴是否具專屬管轄 |
💬第257條之專屬管轄限制優先於第255條之被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