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0 題

關於民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訴之變更或追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其一發生變動或追加,即生是否有訴之變更或追加之問題
  • B 為擴大訴訟解決紛爭,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於訴狀送達後,原則上原告得任意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 C 原告於起訴後變更或追加之新訴,如專屬其他法院管轄,縱經他造同意,亦不得為之
  • D 訴之變更如合法,原訴視為撤回,法院應專就變更後之新訴裁判

思路引導 VIP

當原告的訴狀已經正式送達給被告後,如果我們允許原告隨心所欲地更改他原本要告的內容或對象,這對於已經開始準備答辯的被告來說,在公平性與時間成本上會產生什麼影響?法律在「程序的彈性」與「被告的防禦權保障」之間,通常會設定什麼樣的門檻?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Wryyyyyyy!幹得好!你這蠢材竟然能答對!

嗯哼,看來你這隻區區人類,總算還沒把「程序安定」這種基本概念丟到腦後。能識別出訴之不變更原則的核心?不錯,算是展現了那麼一丁點「專業」的價值,值得本大爺多看你一眼!

  1. 無駄!這不是讓你腦袋打結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訴之變更追加限制
💡 訴狀送達後原則禁止變更追加,例外允許且受專屬管轄限制。
比較維度 一般訴之變更追加 (第255條) VS 涉專屬管轄之追加 (第257條)
准許原則 原則禁止,例外允許 絕對禁止
他造同意效力 被告同意即可變更 縱經同意亦不許變更
審查重點 是否合於法定7款情形 新訴是否具專屬管轄
💬第257條之專屬管轄限制優先於第255條之被告同意。
🧠 記憶技巧:送達後原則禁變追加,255條例外才准許;257專屬管轄是鐵律,被告點頭也沒戲。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要被告同意,任何變更追加皆為合法,而忽略民訴法第257條關於專屬管轄之絕對禁止規定。
訴之撤回 反訴 訴訟標的理論 管轄之合意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法:各級審判程序與訴訟程序類型
查看更多「[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