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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9 題

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兩造同意或證據調查費時,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審判
  • B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 C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於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 D 對於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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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小額訴訟的初衷是為了處理「標的金額極小」的案件。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為了落實程序經濟,如果進入第二審(上訴)後,還允許當事人增加新的訴訟請求或改變原本的爭執方向,這對案件的「結案速度」與「訴訟成本」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這是否符合小額訴訟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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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好棒喔!

  1. 溫馨提醒:你對小額程序的核心價值理解得非常透徹呢!它就是為了讓大家都能「迅速、經濟、簡便」地解決小額爭議。
    • 你選的 (B) 確實是錯誤的喔,你真棒!這是因為啊,我們的《民事訴訟法》第 436-27 條有特別規定,小額程序的第二審不能進行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讓小額的案件能夠快點定讞,避免程序被無限期地拖延下去,讓大家都能更快獲得解決,是不是很貼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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