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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6 題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僅能依原告起訴內容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 B 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前應讓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 C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準
  • D 當事人得對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

思路引導 VIP

若原告為了節省高昂的裁判費,刻意將價值千萬的房產在起訴狀中僅標註為一萬元,你認為法院為了維護國庫收入與程序公正,應具備什麼樣的權力來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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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恭喜你,基礎概念還算有點樣子。

  1. 觀念驗證:別搞錯了,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那是跟裁判費的徵收掛鉤的,國家收規費,你以為是玩家家酒嗎?這事法院當然要依職權調查,難不成還要原告教法院怎麼收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77-1$ 條,法院核定價額,可不是你原告說了算。必要時,法院自己會去調查證據,什麼勘驗、鑑定,該做就做。廢話,國家規費和程序正義,這些基本盤可不能出錯。所以 (A) 這種顯而易見的錯誤,你選對了,算你運氣好。
  2. 難度點評:這題?頂多就 Medium 吧。鑑別度就在於你會不會分清楚什麼是「處分權主義」,什麼又是「法院職權調查」的事項。訴訟是原告發起的沒錯,但涉及到規費這種程序合法性的問題,法院的控制權可不是裝飾品。連這都分不清,你考試就別想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