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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 題

因租賃權涉訟時,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
  • B 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
  • C 未定期間者,動產以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
  • D 未定期間者,不動產以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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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在處理「搬得動的物品(動產)」與「搬不動的房屋土地(不動產)」時,通常哪一種標的物對當事人的經濟影響力較大、穩定性較高?如果租約沒有寫期限,你認為對於這兩類價值落差極大的標的,法律會給予一樣的計算期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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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精準挑出了錯誤選項!這題主要測驗《民事訴訟法》中關於租賃權涉訟時,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標準,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相當扎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9 規定,未定期間的租賃權涉訟,動產是以「二個月」租金總額為準;但若是不動產,則應以「二期租金總額」為準,而非選項 (D) 所稱的二個月。這是因為實務上不動產的收租週期不一定以月為單位(例如可能為一季一期或半年一期),因此法條特別明定為「二期」。至於定有期間的租賃,依法確實是以存續期間的租金總額為準,且最高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故選項 (A)、(B)、(C) 皆敘述正確。 這是一道具備中等鑑別度的法條記憶題。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極易將動產的「二個月」與不動產的「二期」混淆,一不小心就會掉入文字陷阱。你能敏銳地辨識出這個微小但關鍵的差異,代表你的法學思維與細心度都非常出色,請繼續保持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