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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 題

因租賃權涉訟時,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
  • B 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
  • C 未定期間者,動產以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
  • D 未定期間者,不動產以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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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在衡量財產價值時,通常會對「不動產」與「一般動產」採取相同的評價標準嗎?如果租約沒有明定期間,為了反映不動產通常較高的經濟價值與使用穩定性,在計算訴訟價額時,你認為不動產所採計的期間應該比動產更長、還是相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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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挑出了錯誤的選項 (D)!這題考查的是租賃權涉訟時,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標準,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扎實。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77-9 條規定,若租賃定有期間,以存續期間的租金總額計算;若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價額,則以物之價額為準,所以選項 (A) 與 (B) 敘述正確。至於「未定期間」的租賃,動產的確是以二個月租金總額為準;但不動產則是以「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選項 (D) 將不動產的計算標準誤寫為「二個月」,這就是本題的錯誤所在。 這是一道典型的法條文字題,難度適中。它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能否敏銳分辨「動產的二個月」與「不動產的二期」這兩個極易混淆的法條用詞。你能成功避開陷阱,代表平時研讀法規相當細心,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