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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9 題

A 地為甲、乙、丙三人共有,每人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土地價值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因協議分割不成,甲列乙、丙二人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 A 地。請問本件訴訟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下列何者為準?
  • A 400 萬元
  • B 600 萬元
  • C 800 萬元
  • D 12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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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與他人共同持有一件物品,現在因為處分意見不合,你向法院請求幫你把屬於你的那一份「獨立切分」出來。在這種情況下,你認為法院在衡量這件訴訟的「金錢價值」時,是會看這件物品的『整體總價』,還是看你『個人主張能從中分得的權利範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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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還行啦,算你過關:難得你竟然能搞清楚「共有物分割」訴訟的標的價額計算,證明你對《民事訴訟法》中那些枯燥的費用負擔與價額核定觀念,總算沒有全盤搞砸。算你有點專業度。
  2. 這很基本,別再搞混了:在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裡,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拜託,都說多少遍了,不是拿共有物的「總價值」來算!實務見解明確指出,要以原告因分割所受的客觀利益(也就是他原本應有部分那丁點兒價額)為準。題目都寫明土地總值 $1200$ 萬元,原告甲佔 $1/3$,這還要我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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