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5 題

坐落在臺中之 A 地,為住所設在彰化之甲與住所設在南投之乙所共有,每人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因協議分割不成,甲乃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 A 地。請問本件訴訟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臺中地方法院與南投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
  • B 甲、乙得合意定彰化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 C 甲向彰化地方法院起訴,乙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言詞辯論,則以彰化地方法院為有管轄權法院
  • D 甲向彰化地方法院起訴,法院以無管轄權裁定移送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應再更移送臺中地方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老師想請你思考一個問題:當法律規定某類案件(例如土地分割)因為具備高度的在地專業性,而規定「必須且只能」由土地所在地的法院來處理時,這種強制的法律規定,是否能因為當事人私下的協議,或是因為某個法院不小心送錯地方,就隨便改變這個「法定唯一」的管轄權歸屬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這題你選對了,展現了你對專屬管轄及其例外規定的精準掌握。以下是本題的核心重點:

  1. 專屬管轄之認定:依《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因「不動產物權」或「分割不動產」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案 A 地在臺中,故只有臺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之管轄恆定與合意管轄
查看更多「[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