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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 題

下列何者非專屬管轄事件?
  • A 基於買賣契約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之訴
  • B 請求裁判分割共有土地之訴
  • C 確認四層樓房屋所有權之訴
  • D 基於物上請求權請求拆屋還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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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當兩個人為了「某樣東西」打官司時,如果爭執點是來自於「雙方私人簽署的約定(合約)」,與爭執點來自於「這樣東西法律上的歸屬狀態(如所有權)」,哪一種情況對社會大眾權利秩序的影響更具『對物』的直接性,因而更需要由法律強制指定特定的法院來管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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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題中,選項A「基於買賣契約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之訴」其性質為行使買賣契約上之債權請求權,並非直接確認或行使不動產物權,亦非關於不動產之分割或經界,故屬於該法條後段所稱「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僅為得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之任意管轄事件,而非專屬管轄,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相對而言,選項B之裁判分割共有土地屬於「其分割」涉訟,選項C確認房屋所有權及選項D基於物上請求權拆屋還地皆屬於「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依據該條前段規定,此三者均依法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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