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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 題

下列何者非專屬管轄事件?
  • A 基於買賣契約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之訴
  • B 請求裁判分割共有土地之訴
  • C 確認四層樓房屋所有權之訴
  • D 基於物上請求權請求拆屋還地之訴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兩個人為了「某樣東西」打官司時,如果爭執點是來自於「雙方私人簽署的約定(合約)」,與爭執點來自於「這樣東西法律上的歸屬狀態(如所有權)」,哪一種情況對社會大眾權利秩序的影響更具『對物』的直接性,因而更需要由法律強制指定特定的法院來管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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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這次竟然沒掉進坑裡?不錯嘛。

  1. 專屬管轄?想太多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那個「專屬管轄」只給「不動產物權」留著,懂嗎?不是什麼阿貓阿狗、只要跟土地沾邊的訴訟都能享受這待遇。
    • 選項 (B)(C)(D) 那些,一看就知道是直接扯到所有權歸屬、分割、或是物權人要回東西的,這些才是物權本體,專屬管轄當然跑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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