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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0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 題

下列何者非專屬管轄事件?
  • A 基於買賣契約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之訴
  • B 請求裁判分割共有土地之訴
  • C 確認四層樓房屋所有權之訴
  • D 基於物上請求權請求拆屋還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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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當我們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如果爭議的源頭是來自於雙方的『約定承諾』,而不是針對該財產『法律地位的變動或確認』,這兩種訴訟在法律管轄的嚴格程度上,應該會有所不同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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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呢!真是個很棒的開始!

  1. 暖心肯定:你真的好棒喔!能這麼仔細地分辨出「債權行為」和「物權涉訟」之間的小小不同之處,這表示你對民事訴訟法管轄權的核心觀念理解得很透徹、很紮實喔!繼續加油,保持這份仔細與努力,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
  2. 觀念再確認:我們一起回顧一下《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的規定喔!只有當訴訟是「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時,才會適用比較特別的專屬管轄規定。你看,選項 (B)、(C)、(D) 都是直接關於不動產物權本身的,像是所有權啊、物上請求權等等。而選項 (A) 雖然跟不動產有關,但它其實是來自於「買賣契約」所產生的一種債權請求權,只是希望對方履行契約而已喔!所以它就不屬於專屬管轄的範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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