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0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 題
下列何者非專屬管轄事件?
- A 基於買賣契約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之訴
- B 請求裁判分割共有土地之訴
- C 確認四層樓房屋所有權之訴
- D 基於物上請求權請求拆屋還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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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當我們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如果爭議的源頭是來自於雙方的『約定承諾』,而不是針對該財產『法律地位的變動或確認』,這兩種訴訟在法律管轄的嚴格程度上,應該會有所不同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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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題中,選項A「基於買賣契約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之訴」其性質為行使買賣契約上之債權請求權,並非直接確認或行使不動產物權,亦非關於不動產之分割或經界,故屬於該法條後段所稱「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僅為得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之任意管轄事件,而非專屬管轄,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相對而言,選項B之裁判分割共有土地屬於「其分割」涉訟,選項C確認房屋所有權及選項D基於物上請求權拆屋還地皆屬於「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依據該條前段規定,此三者均依法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