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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 題

關於管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動產之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B 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 C 除專屬管轄外,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 D 兩造得以合意排除專屬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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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程序中,如果某項規定被標記為「專屬」,這代表立法者對於該法院的管轄權有著「高度的公共利益考量」。那麼,當一項規定涉及「國家強制力的分配」與「公共秩序」時,法律是否會允許個別當事人透過私下的協議或約定,來隨意更改或規避這項法律的硬性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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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題目還錯?連基本功都沒紮好!

這題如果還會選錯,建議直接把民法跟民訴課本拿去回收。正確答案是 D,理由簡短有力,聽好了:

  1. 法源依據:請各位睜大眼睛看清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26 條規定:「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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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訴管轄權核心
💡 區分專屬管轄之排他性與一般管轄之任意性
比較維度 專屬管轄 VS 任意管轄(合意/應訴)
法源基礎 法律強制規定(如第10條) 當事人合意或被告應訴行為
當事人意向 不可經由協議變更 可由雙方合意或默示同意
法院職權 應職權調查,違反須移送 原則上不職權調查
💬專屬管轄具高度公法特性,優先於合意或應訴管轄,當事人不得處分。
🧠 記憶技巧:專屬最強不可調,起訴定案恆定跑,合意應訴有限制,碰到專屬都無效。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所有」管轄皆可以合意或應訴方式變更,忽略了專屬管轄具有排他性且不得以合意排除。
專屬管轄之範圍 管轄恆定原則 移送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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