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 題
關於管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動產之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B 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 C 除專屬管轄外,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 D 兩造得以合意排除專屬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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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程序中,如果某項規定被標記為「專屬」,這代表立法者對於該法院的管轄權有著「高度的公共利益考量」。那麼,當一項規定涉及「國家強制力的分配」與「公共秩序」時,法律是否會允許個別當事人透過私下的協議或約定,來隨意更改或規避這項法律的硬性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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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管轄規定敘述錯誤的選項,正確答案為選項D。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這代表當訴訟事件屬於法律明定的專屬管轄時,具有強制適用的效力,不適用當事人合意管轄或應訴管轄等相關規定。也就是說,當事人絕對不得透過雙方合意來改變或排除專屬管轄法院的管轄權。因此,選項D稱兩造得以合意排除專屬管轄法院的敘述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為錯誤的敘述,故本題應選D。
民訴管轄權核心
💡 區分專屬管轄之排他性與一般管轄之任意性
| 比較維度 | 專屬管轄 | VS | 任意管轄(合意/應訴) |
|---|---|---|---|
| 法源基礎 | 法律強制規定(如第10條) | — | 當事人合意或被告應訴行為 |
| 當事人意向 | 不可經由協議變更 | — | 可由雙方合意或默示同意 |
| 法院職權 | 應職權調查,違反須移送 | — | 原則上不職權調查 |
💬專屬管轄具高度公法特性,優先於合意或應訴管轄,當事人不得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