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1 題
下列關於當事人合意定管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合意定管轄,僅限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不得泛就當事人間一切法律關係爭執以合意定之
- B 合意定管轄,僅限於第一審與第二審之管轄法院,第三審法院之管轄不在此範圍內
- C 合意定管轄,應以文書證之
- D 若法律明文規定屬於專屬管轄者,合意定管轄即不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法院的「層級結構」(例如誰能審理上訴案件)是為了保障大眾公平與司法秩序而設計的。如果我們允許一般民眾透過合意來決定哪一個「等級」的法院有權審理他們的案件,這會對國家的審級制度與審判資源的分配造成什麼樣的影響?這與選擇在哪個「地點」開庭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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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精確
這道題目考查的是《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合意管轄的核心限制,你能準確選出錯誤選項,顯示你對於訴訟法中「當事人處分權」與「法院體制穩定性」的界線掌握得很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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