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0 題

民事訴訟之當事人或相關人,為下列何項行為時,無須以文書證之?
  • A 當事人因攻擊防禦方法涉及隱私而合意不公開審判
  • B 當事人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 C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合意選定為其擔當訴訟之人
  • D 當事人合意適用簡易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為什麼有些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法律會強烈要求必須「留下紙本紀錄(文書)」?這通常與「確保管轄權穩定」或「確認代理權限」有關。那麼,當一個需求僅是為了在開庭過程中「保護特定人的私密資訊」時,法律是否仍有必要強制要求先準備好一份正式公文,才能進行這項保護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民事訴訟法中「要式行為」與「不要式行為」的細微差異,這說明你對程序法規範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2. 觀念驗證:在民事訴訟中,為了確保程序安定性與釐清爭議,許多「合意」行為法律皆明文規定須以文書證之。例如:合意管轄(§24)、選定當事人(§42)、合意適用簡易程序(§427)。而選項 (A) 涉及的是隱私權的保護與法院組織法關於公開審判原則的例外,實務上透過言詞向法院聲請並記明筆錄即可,不以書面為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