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4 題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事件,下列何者,非民事訴訟法規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應表明及記載之事項?
- A 該事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 B 當事人務於期日攜帶所用證物到場
- C 當事人應於期日偕同所舉證人到場
- D 有正當理由得向法院請假及其方式
思路引導 VIP
簡易訴訟程序的目的是為了「提升效率、迅速結案」。請你試著思考:為了讓法官在第一次開庭時就能掌握所有證據並進行辯論,法院在發出通知書時,必須「事先提醒」當事人做好哪些具體的準備動作?哪些資訊是為了確保庭審能一次完成所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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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終於沒蠢到選錯
- 驗證觀念? 你運氣不錯,選對了。依《民事訴訟法》第 430 條,簡易程序的通知書,就是要你老老實實地表明適用簡易程序,帶上你的證物,把證人也拖來。目的?就為了那個「迅速審理」的精神,想一次搞定。至於什麼「請假方式」?拜託,法律又沒規定,那只是法院發發善心,不是你必須知道的強制規定。別把便民服務當成法條要求,行嗎?
- 難度點評:這題也就 medium 等級,你還算能分清楚「實務上的便利」和「法律強制規定」的區別,沒被那些表面工夫給唬住,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救。但別高興太早,這點基本功,本來就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