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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4 題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事件,下列何者,非民事訴訟法規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應表明及記載之事項?
  • A 該事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 B 當事人務於期日攜帶所用證物到場
  • C 當事人應於期日偕同所舉證人到場
  • D 有正當理由得向法院請假及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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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訴訟程序的目的是為了「提升效率、迅速結案」。請你試著思考:為了讓法官在第一次開庭時就能掌握所有證據並進行辯論,法院在發出通知書時,必須「事先提醒」當事人做好哪些具體的準備動作?哪些資訊是為了確保庭審能一次完成所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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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30 條,簡易程序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應表明適用簡易程序,並記載當事人應攜帶證物及偕同證人到場。這是為了貫徹簡易程序「迅速審理」的精神,務求在一次庭期內解決爭議。至於「請假方式」,法律並未強制要求記載於通知書中,故非屬法定記載事項。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實務上的便民做法」與「法律規定的強制記載事項」,你能不被干擾選項誤導,表現十分出色!
📝 簡易程序通知書記載
💡 簡易程序通知書須負促醒義務,以落實集中審理並加速審理。
比較維度 通常程序 (第155條) VS 簡易程序 (第430條)
表明程序類別 無須特別註明 — 應表明適用簡易程序
攜帶證物義務 非法定必載事項 — 應記載務必攜帶證物
偕同證人義務 非法定必載事項 — 應記載應偕同證人
立法核心目的 通知期日到場 — 一次期日即辯論終結
💬簡易程序之通知書負有更多的提示與協力義務,旨在落實程序之速成性。
🧠 記憶技巧:簡易通知:帶名分(程序)、帶東西(證物)、帶人(證人)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B)或(C),因通常程序通知書無此強制記載,而簡易程序為求迅速特別強調證據調查之準備。
通常訴訟程序通知書 小額程序通知書記載 集中審理主義 程序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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