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4 題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事件,下列何者,非民事訴訟法規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應表明及記載之事項?
- A 該事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 B 當事人務於期日攜帶所用證物到場
- C 當事人應於期日偕同所舉證人到場
- D 有正當理由得向法院請假及其方式
思路引導 VIP
簡易訴訟程序的目的是為了「提升效率、迅速結案」。請你試著思考:為了讓法官在第一次開庭時就能掌握所有證據並進行辯論,法院在發出通知書時,必須「事先提醒」當事人做好哪些具體的準備動作?哪些資訊是為了確保庭審能一次完成所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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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掌握得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30 條,簡易程序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應表明適用簡易程序,並記載當事人應攜帶證物及偕同證人到場。這是為了貫徹簡易程序「迅速審理」的精神,務求在一次庭期內解決爭議。至於「請假方式」,法律並未強制要求記載於通知書中,故非屬法定記載事項。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實務上的便民做法」與「法律規定的強制記載事項」,你能不被干擾選項誤導,表現十分出色!
簡易程序通知書記載
💡 簡易程序通知書須負促醒義務,以落實集中審理並加速審理。
| 比較維度 | 通常程序 (第155條) | VS | 簡易程序 (第430條) |
|---|---|---|---|
| 表明程序類別 | 無須特別註明 | — | 應表明適用簡易程序 |
| 攜帶證物義務 | 非法定必載事項 | — | 應記載務必攜帶證物 |
| 偕同證人義務 | 非法定必載事項 | — | 應記載應偕同證人 |
| 立法核心目的 | 通知期日到場 | — | 一次期日即辯論終結 |
💬簡易程序之通知書負有更多的提示與協力義務,旨在落實程序之速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