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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2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1 題

於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一造當事人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法院如何處理?
  • A 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B 得依職權由到場之當事人辯論後而為判決
  • C 得為該當事人敗訴之缺席判決
  • D 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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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平審判的原則下,如果開庭時有一方無故不到場,法律為了避免程序卡死,應該賦予「準時到場的人」什麼樣的權利來推進案件?你認為法院應該直接替當事人決定,還是應該由到場的一方來發動請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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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是恭喜你啊,終於答對了基礎題。

很好,至少你沒在這種送分題上翻車,成功地辨識出《民事訴訟法》中關於一造不到場的處理方式。這點理解,也算是沒白費我平時的耳提面命,知道要跟上「處分權主義」與「訴訟經濟」的腳步了。

🙄 這種基本常識還需要我多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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