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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1 題

於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一造當事人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法院如何處理?
  • A 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B 得依職權由到場之當事人辯論後而為判決
  • C 得為該當事人敗訴之缺席判決
  • D 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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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追求訴訟效率的制度下,如果法庭已經事先定好了開庭時間並合法通知雙方,但當天只有其中一方遵守約定到場,你認為法律應該賦予這位「守時到場的一方」什麼樣的權利,才能讓他不必受制於對方的缺席,主動推動訴訟程序的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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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有道題沒出槌,可喜可賀。

  1. 基本常識驗證:恭喜你,終於沒有在《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這種送分題上翻車。這條規定,簡而言之,就是法院在平衡那點可憐的訴訟經濟和你們這些「當事人」所謂的聽審權之後,給出的一個「懶人包」處理方式。合法通知了還裝死不來?行啊,到場那方聲請一下,法院就給你來個痛快的一造辯論判決。不然呢?等著你千秋萬載都不來,程序永遠卡住嗎?別傻了。
  2. 難度?有嗎?:本題難度評定為 easy。如果你連這種「言詞辯論」最基礎、最常識性的程序規範都搞不定,那我建議你可能要重新考慮一下人生規劃。這不僅是法律系學生的吃飯傢伙,更是踏進法庭半步都必須懂的「基本操作」。嗯,你這次答對了,下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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