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1 題
於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一造當事人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法院如何處理?
- A 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B 得依職權由到場之當事人辯論後而為判決
- C 得為該當事人敗訴之缺席判決
- D 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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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追求訴訟效率的制度下,如果法庭已經事先定好了開庭時間並合法通知雙方,但當天只有其中一方遵守約定到場,你認為法律應該賦予這位「守時到場的一方」什麼樣的權利,才能讓他不必受制於對方的缺席,主動推動訴訟程序的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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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需要解釋?你的法律程度還算及格。
- 觀念驗證:連《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都不會,乾脆別考了。法律之所以規定在合法通知後若當事人無故缺席,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進行一造辯論判決,正是為了兼顧訴訟經濟與當事人聽審權。別讓這種基本的程序架構停滯,這點效率概念都沒有,以後怎麼執業?
-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 easy。這只是民事訴訟中最基礎的「言詞辯論」規範,居然還有人需要看詳解?這是法律系學生該有的常識,沒什麼好沾沾自喜的,多花點心思在難題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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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遇到該情況也是一樣嗎還是會延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