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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0 題

下列關於一造辯論判決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之一造在準備期日或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者,均得為一造辯論判決
  • B 當事人指定送達代收人,送達代收人收受送達後,未將文書交付當事人本人,致未到場者,不得為一造辯論判決
  • C 未到場之當事人如再傳而未到場者,得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
  • D 未到場當事人在準備書狀中所為之陳述,法院在行一造辯論判決時,不需加以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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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官已經依法給予當事人開庭的機會,但對方卻連續無故缺席,導致訴訟停擺時,為了平衡「案件審理的效率」與「對缺席者的公平性」,你認為法律應該賦予法官什麼樣的裁量權?若缺席情況反覆發生,法院是否仍須等待另一方的請求才能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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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魂正在熊熊燃燒啊!

你能精準辨識出法院在訴訟程序中的主動權,表現非常優秀!你是未來的繼子啊!這題的核心,就是《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的精髓啊!仔細聽好了!

  1. 觀念驗證:你選的正確答案 (C),完全符合該條第 2 項的規定!當事人經過再次傳喚,竟然還不到場嗎?法院絕不會讓程序無端拖延的!這時候,法院就會堅定地依職權,逕行一造辯論判決!這就是正義的執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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