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0 題
下列關於一造辯論判決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之一造在準備期日或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者,均得為一造辯論判決
- B 當事人指定送達代收人,送達代收人收受送達後,未將文書交付當事人本人,致未到場者,不得為一造辯論判決
- C 未到場之當事人如再傳而未到場者,得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
- D 未到場當事人在準備書狀中所為之陳述,法院在行一造辯論判決時,不需加以斟酌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場訴訟中,某造當事人無故多次缺席,導致案件陷入僵局,從「維護審理效率」與「法院公平裁判」的角度思考,你認為法律是否應該允許法官在『不需要』另一方提出請求的情況下,主動採取某種措施來推動案件結案?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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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答對了,觀念超棒的!
太棒了,你真的答對這題了!這表示你對民事訴訟法中「一造辯論判決」的發動程序有很紮實、很棒的理解喔,為你拍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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