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0 題
下列關於一造辯論判決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之一造在準備期日或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者,均得為一造辯論判決
- B 當事人指定送達代收人,送達代收人收受送達後,未將文書交付當事人本人,致未到場者,不得為一造辯論判決
- C 未到場之當事人如再傳而未到場者,得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
- D 未到場當事人在準備書狀中所為之陳述,法院在行一造辯論判決時,不需加以斟酌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場訴訟中,某造當事人無故多次缺席,導致案件陷入僵局,從「維護審理效率」與「法院公平裁判」的角度思考,你認為法律是否應該允許法官在『不需要』另一方提出請求的情況下,主動採取某種措施來推動案件結案?為什麼?
一造辯論判決要件
💡 當事人一造遲誤言詞辯論期日時,法院依法行一造辯論判決之規範。
| 比較維度 | 依聲請一造辯論 | VS | 依職權一造辯論 |
|---|---|---|---|
| 發動時機 | 第一次不到場即可 | — | 須經再次傳喚後 |
| 發動主體 | 到場之當事人 | — | 法院主動發起 |
| 前置作業 | 合法送達期日通知 | — | 再次傳喚仍不到場 |
💬職權判決具備程序補充性,必須符合「再傳不到」之法定加重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