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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4 題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一造言詞辯論之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
  • A 不到場之當事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 B 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已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
  • C 到場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已為必要之證明
  • D 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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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中,如果法院要進行「一造辯論判決」,前提是不到場的那一方「有機會來卻不來」。請思考:若當事人的缺席是因為某種「完全無法預防且無法歸責於個人」的外部因素,法律應如何規定,才能在『訴訟效率』與『程序公平』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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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你對**一造辯論判決(Judgment by default)**例外情形的掌握。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為了落實正當法律程序並保障當事人的聽審權,法律規定在特定情況下,法院「不得」直接依到場當事人的聲請而為判決,必須裁定駁回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這是一項維護訴訟公平的重要機制。

法定駁回聲請之事由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的規定,選項 (D) 提到當事人的不到場是因為「天災」,正符合該條第 2 款「不到場可認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的情形。此時法院為了保護因不可抗力而無法出庭的當事人,必須延展期日。至於其他選項,(A) 與 (B) 描述的是程序完備的情況,(C) 則是到場當事人已盡證明責任,均不符合駁回一造辯論聲請的要件。特別要注意該條第 4 款的細節:必須是「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時,法院才應駁回聲請,這與選項 (B) 的敘述正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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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造辯論判決之限制
💡 當事人不到場具備法定正當理由時,法院應駁回一造辯論聲請並延展。
比較維度 准許一造辯論 (第385條) VS 駁回聲請並延展 (第386條)
通知情形 已於相當時期合法通知 未於相當時期合法通知
不到場理由 無正當理由缺席 天災或不可避之事故
突襲防禦 聲明證據已通知他造 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
法院效果 得依聲請由一造辯論 應裁定駁回並延展期日
💬第386條旨在落實程序保障,避免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突襲而受損。
🧠 記憶技巧:天災、通知、證未足:一造辯論必止步,期日延展定駁回。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一造不到場,他造即可絕對獲得一造辯論判決,而忽略第386條的強制排除規定(天災、未合法通知等)。
公示送達之效力 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 視為撤回其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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