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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4 題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一造言詞辯論之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
  • A 不到場之當事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 B 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已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
  • C 到場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已為必要之證明
  • D 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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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中,如果法院要進行「一造辯論判決」,前提是不到場的那一方「有機會來卻不來」。請思考:若當事人的缺席是因為某種「完全無法預防且無法歸責於個人」的外部因素,法律應如何規定,才能在『訴訟效率』與『程序公平』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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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法院應裁定駁回一造言詞辯論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之法定事由。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6條規定,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其中,該條第二款明定「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者」為應裁定駁回聲請之情形,因此選項D「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完全符合法條規範,為正確答案。至於其他選項之情形均與法條要件相反,故不予選答:選項A稱不到場當事人已受合法通知,但依該條第一款規定,應為「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選項B稱已通知他造,但依該條第四款規定,應為「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者」;選項C稱已為必要之證明,但依該條第三款規定,應為「到場之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者」,始構成法院應駁回聲請並延展期日之理由。

📝 一造辯論判決之限制
💡 當事人不到場具備法定正當理由時,法院應駁回一造辯論聲請並延展。
比較維度 准許一造辯論 (第385條) VS 駁回聲請並延展 (第386條)
通知情形 已於相當時期合法通知 未於相當時期合法通知
不到場理由 無正當理由缺席 天災或不可避之事故
突襲防禦 聲明證據已通知他造 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
法院效果 得依聲請由一造辯論 應裁定駁回並延展期日
💬第386條旨在落實程序保障,避免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突襲而受損。
🧠 記憶技巧:天災、通知、證未足:一造辯論必止步,期日延展定駁回。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一造不到場,他造即可絕對獲得一造辯論判決,而忽略第386條的強制排除規定(天災、未合法通知等)。
公示送達之效力 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 視為撤回其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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