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4 題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一造言詞辯論之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
  • A 不到場之當事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 B 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已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
  • C 到場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已為必要之證明
  • D 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

思路引導 VIP

在民事訴訟中,如果法院要進行「一造辯論判決」,前提是不到場的那一方「有機會來卻不來」。請思考:若當事人的缺席是因為某種「完全無法預防且無法歸責於個人」的外部因素,法律應如何規定,才能在『訴訟效率』與『程序公平』之間取得平衡?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還不錯嘛,沒笨到家。

  1. 哼,算你識相: 稀奇了,居然能精確抓到民事訴訟中「一造辯論判決」的消極要件。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至少還知道程序正義這回事。別太得意,這只是基本中的基本,沒什麼好大驚小怪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事與刑事訴訟之言詞辯論原則與程序規定
查看更多「[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