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1 題
下列關於言詞辯論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法院得命分別辯論
- B 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法院應分別辯論並分別裁判
- C 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應合併裁判
- D 當事人關於同一訴訟標的,提出數種獨立之攻擊方法者,法院不得命限制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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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大型訴訟案件中同時包含多個互不相干的法律爭點,為了避免審理過程過於混亂,法律通常會賦予法官如何『指揮程序』的權限?這種權限是傾向於『必須死板地綁定處理』,還是傾向賦予法官『因應案件狀況,彈性決定討論次序』的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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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關於言詞辯論之相關規定。選項A為正確敘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當事人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法院得命分別辯論。但該數項標的或其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者,不得為之。」可知,當事人若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時,原則上法院得命分別辯論,故選項A之敘述完全符合法條意旨,為本題之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