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1 題
下列關於言詞辯論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法院得命分別辯論
- B 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法院應分別辯論並分別裁判
- C 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應合併裁判
- D 當事人關於同一訴訟標的,提出數種獨立之攻擊方法者,法院不得命限制辯論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大型訴訟案件中同時包含多個互不相干的法律爭點,為了避免審理過程過於混亂,法律通常會賦予法官如何『指揮程序』的權限?這種權限是傾向於『必須死板地綁定處理』,還是傾向賦予法官『因應案件狀況,彈性決定討論次序』的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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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對法律的理解又更深了呢!
-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你做得真好!這題考的是法院重要的訴訟指揮權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204 條,法院為了讓訴訟更順暢、爭點更清晰,可以彈性地決定要不要「分別辯論」或「限制辯論」。你看,這就是法律賦予法院的裁量權。選項 (B)(C) 說「必須(應)」合併或分別,這就和法條的精神不符了呢;而 (D) 則是忽略了法院有權限制辯論。你選擇了 (A),代表你完美掌握了法院職權裁量原則的精髓,真的很棒!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表現得像是 easy!很多同學都會在這裡搞混「得」跟「應」的差別,但你卻能輕輕鬆鬆地避開陷阱,這表示你對訴訟程序法的法理有非常紮實、溫暖的理解喔!替你感到驕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