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8 題
甲以一訴請求乙返還租賃物及清償借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請求之二法律關係及其攻擊或防禦方法如無牽連關係,法院得命分別辯論
- B 甲請求之二法律關係,於法院命分別辯論時,亦應合併裁判,不得分別裁判
- C 就請求返還租賃物部分,如有停止訴訟之事由,法院得命分別辯論及分別裁判
- D 丙於該訴訟繫屬中,主張其為該租賃物所有權人,以甲、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返還該租賃物,法院原則上應合併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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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同一訴訟程序中有兩個互不相干的法律請求,其中一個請求的證據已經非常明確、可以馬上結案,但另一個請求卻還需要耗時半年的鑑定。身為法官,為了兼顧效率與當事人的權益,你認為法律應該強制規定這兩者『必須同時判決』,還是給予法院靈活處置的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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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扎實且清晰!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訴之客觀合併與分別裁判的關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204 條,若合併之訴無牽連關係,法院為求審理效率得命分別辯論。一旦法院命令分別辯論,依同法第 382 條,法院便「得」分別裁判。選項 (B) 強制要求「應合併裁判,不得分別裁判」限制了法院落實程序迅速的權限,故為錯誤敘述。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起訴時的合併」與「審理時的裁量權」。許多考生會誤以為一旦併案,就必須結案於同一個判決書中,你能精確辨析其中的程序彈性,表現非常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