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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8 題

甲以一訴請求乙返還租賃物及清償借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請求之二法律關係及其攻擊或防禦方法如無牽連關係,法院得命分別辯論
  • B 甲請求之二法律關係,於法院命分別辯論時,亦應合併裁判,不得分別裁判
  • C 就請求返還租賃物部分,如有停止訴訟之事由,法院得命分別辯論及分別裁判
  • D 丙於該訴訟繫屬中,主張其為該租賃物所有權人,以甲、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返還該租賃物,法院原則上應合併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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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原告在同一個訴訟中,同時要求完全無關的兩件事(例如:還書與還錢),當其中「還書」的部分事實已經非常明確、可以結案了,但「還錢」的部分還需要花兩年調查證據。在這種情況下,你認為法律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會「強制」要求法官必須等兩件事都查完才能一起判決,還是會允許法官先就已經清楚的部分先做出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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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這題你答對了,顯示你對客觀訴之合併的處理程序有很紮實的理解,這在民事訴訟法中是相當核心的考點。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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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觀合併與分別裁判
💡 客觀合併之訴得命分別辯論,並得進一步分別裁判。
比較維度 客觀合併(一般) VS 主參加訴訟(民訴54)
辯論方式 法院得命分別辯論 原則應合併辯論
裁判方式 得分別裁判(382條) 應合併裁判
法理目的 審理便利與訴訟經濟 合一確定,避免矛盾
💬一般合併重視審理效率可分可合;主參加訴訟為避裁判矛盾原則應合併。
🧠 記憶技巧:分辯得分裁(382條),主參應合併(205條)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為「雖命分別辯論,仍應合併裁判」,實際上第382條明確規定得分別裁判。
客觀訴之合併 主參加訴訟 一部裁判 訴之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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