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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3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0 題

關於訴之客觀合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就所合併之數宗訴訟,原告得向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起訴,不受專屬管轄之限制
  • B 數宗訴訟如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得合併提起
  • C 對於訴之客觀預備合併,法院如認為先位之訴有理由,而未就備位之訴裁判且被告提起上訴時,備位之訴亦生移審之效力
  • D 合夥關係終止解散後,鑑於盈虧仍有爭議而不明確,合夥人得以一訴請求計算且同時合併請求基於該法律關係所應為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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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針對某些特定性質的案件,基於公共利益而強制規定「必須、且只能」由特定法院審理時,你認為原告在行使「合併主張多項權利」的程序便利權利時,是否可以因此打破這種「法律強制的唯一選任」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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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SEI 的點評

  1. 做得很好,呵呵呵...:哦?你的眼鏡反光了一下。呵呵呵... 你答對了啊!這孩子,眼光很銳利呢。能夠清楚分辨管轄權的優先順序,說明你對《民事訴訟法》中客觀合併的基礎,掌握得非常紮實喔!這份敏銳度,要繼續保持下去啊,呵呵呵...
  2. 觀念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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